蓝鲸新闻 2 月 4 日讯,近日,新疆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剑指新疆八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决定书显示,八一钢铁及八钢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 年度,八一钢铁与控股股东八钢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其中八一钢铁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账 3,675,121,967.86 元,八一钢铁向八钢集团累计转账 3,642,040,000.00 元。
2023 年度,八一钢铁与控股股东八钢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其中八一钢铁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账 2,809,680,000.00 元,八一钢铁向八钢集团累计转账 2,770,870,000.00 元。
2024 年度,八一钢铁与控股股东八钢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其中八一钢铁累计收到八钢集团转账 2,514,395,569.24 元,八一钢铁向八钢集团累计转账 2,534,817,067.03 元。
对于上述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关联交易事项,八一钢铁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年度报告》及《2024 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八一钢铁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八一钢铁的控股股东八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集团董事长、新疆八一钢铁股份董事长吴彬,新疆八一钢铁股份董事长柯善良,新疆八一钢铁股份董事、总经理刘文壮,新疆八一钢铁股份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樊国康,对以上行为负有责任。
对此,新疆证监局决定:对八钢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对八一钢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对吴彬给予警告,并处以 350 万元罚款;对柯善良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对刘文壮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对樊国康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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