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思网讯:2 月 5 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近日发布,对《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细则》进行修订,自 2026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细则》明确了贷款办理、贷款偿还、贷款变更等细则。其中提出:借款人家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购首套住房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全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或购买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 多子女家庭在本市有过 1 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 在本市有 1 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本次所购住房与已结清贷款所购住房非同一行政区的。 借款人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使用过 2 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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