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 之家 2 月 5 日消息,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 月 4 日宣布印发并施行《天津市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病历记录需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15 年,诊疗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过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3 年。
同时,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需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严禁使用 AI(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为低龄儿童(6 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需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IT 之家注意到,《办法》还提到,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市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 " 最少可用原则 " 采集医疗机构的相关数据,重点包括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诊疗科目、诊疗病种、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用药情况、满意度评价、患者投诉、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等信息,对互联网诊疗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定期向各医疗机构及其登记机关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反馈问题,并明确整改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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