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氪 02-09
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
index_new5.html
../../../zaker_core/zaker_tpl_static/wap/tpl_caijing1.html

 

36 氪获悉,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对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 6 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 1210 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 型)出区离境之日起 6 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宙世代

宙世代

ZAKER旗下Web3.0元宇宙平台

一起剪

一起剪

ZAKER旗下免费视频剪辑工具

相关标签

财政部 消费税 增值税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相关文章
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
取消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

12 我来说两句…
打开 ZAKER 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