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 02-13
最高人民法院: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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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月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明确激活辅助驾驶功能情形下驾驶人的刑事责任认定规则: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激活车载辅助驾驶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

行为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并利用私自安装的配件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的,即使其不在主驾驶位实际操控机动车,仍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25 年 9 月 13 日凌晨,浙江杭州的王某群在饮酒后先自行驾车回家。约 1 小时后,他再次启动车辆,激活车载 2 级辅助驾驶系统,设置目的地,并使用私自网购的 " 智驾神器 " 配件——一种可模拟手握方向盘状态的装置,欺骗系统不再发出接管提示。随后,他直接从主驾移至副驾驶座,躺下睡觉。

车辆在无人实际操控的情况下自动行驶近 20 分钟,最终停在路边挡道,被路人发现并报警。民警到场检测显示,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达 114.5 毫克 /100 毫升,已属醉酒驾驶。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目前常见的 2 级辅助驾驶系统必须由驾驶人全程监管、随时准备接管,简单来说,本质是 " 人开车,系统帮忙 ",而非 " 系统开车,人在休息 "。

王某群所驾汽车安装的正是 2 级辅助驾驶系统,所以他仍然是负责执行驾驶任务的驾驶人,他利用非法配件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并从主驾驶位移至副驾驶位、双手脱离方向盘并睡觉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违规驾驶,不能以此否认其驾驶人的身份和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 4000 元。判决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将其作为指导性案例向全国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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