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 6小时前
深圳公积金新规4月生效,职工个人缴存比例提高至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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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丨曹媛

编辑丨孙超逸 曾静娇 肖嘉

近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对 2010 年 12 月起施行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新规自 2026 年 4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21 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对比两份文件发现,修订后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九条,主要调整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增设职工差异化比例缴存政策。支持职工结合自身实际,在单位设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基础上自愿提高个人的缴存比例,但不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因此,目前调整后的个人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 12%。

《管理办法》具体表述为:" 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原则上与单位为其缴存的比例一致,自愿提高缴存比例的,可以选定高于单位为其缴存的比例,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

《管理办法》还规定,在每个住房公积金年度(当年 7 月 1 日至次年 6 月 30 日)内,职工可以调整一次个人缴存比例。有办理需求的职工,可向本单位专办员提出申请,由专办员统一办理调整手续。

第二个主要调整内容是:明确住房公积金欠缴纠纷多元化解方式。固化住房公积金欠缴纠纷化解实践做法,明确公积金中心可以通过调解处理住房公积金欠缴纠纷,鼓励单位和职工协商处理欠缴纠纷。

如《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明确,"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公积金中心投诉、举报,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明确," 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未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是拓展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覆盖范围。固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试点成果,在本办法中明确强制缴存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此前,深圳市已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此次《管理办法》将相关试点内容纳入,为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提供更完善的政策保障。

除国家规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五类强制缴存单位及其职工外,其他单位及其职工,以及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等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均可按规定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对于修订完善《暂行办法》的背景及必要性,深圳市人民政府官网显示:我市于 2010 年出台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施行十余年以来,在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新形势、新要求,使住房公积金制度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更加匹配,需进一步调整完善相关内容。

据了解,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自 2010 年 12 月施行以来,在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 2025 年 12 月底,全市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资金 10329 亿元,累计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6941 亿元,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 55 万笔、3926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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