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科技 3 月 17 日消息,日前," 南通崇州法院 " 审理了一起因为房屋租赁引发的合同纠纷案。
据悉,刘某将毛坯房出租给某网络科技公司,公司承租后完成装修,双方续签租期至 2024 年 8 月 15 日,2024 年 1 月,该公司告知刘某计划 4 月搬离,双方约定 4 月 20 日交接。
交接时,刘某要求公司将房屋恢复为毛坯原状遭拒绝,对方仅交付门禁卡,后拆除自行安装的中央空调,导致房屋遗留孔洞、电线头及垃圾。
经查,该公司已支付租金至 2024 年 4 月 15 日,物业费支付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2024 年 5 月,刘某再次催促该公司按要求恢复原状、办理交接,遭到拒绝后,刘某诉至法院,索要相关费用及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租赁合同于 4 月 15 日解除,公司需补足 4 月 20 日前的租金和物业费。
刘某因异议拒绝接收房屋,4 月 21 日起的房屋租金及物业费属于其未履行防止损失扩大义务导致的扩大部分,由其自行承担。
网络科技公司对毛坯房的装修投入,让房屋实现了增值利用,法院依法否定了刘某要求恢复毛坯原状的诉求,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法官指出,承租人提前退租属违约,但出租人应及时接收房屋,否则无法获得后续空置损失赔偿;本案坚守契约精神、禁止权利滥用,践行绿色原则,明确提前退租责任边界,为类似纠纷提供解决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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