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娱春秋Plus 3小时前
迪丽热巴解约失败?赵露思赔5千万?艺人与经纪公司暗战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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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艺人爆红以后,粉丝无不期待自己的偶像自立门户,可以 " 不受那个鸟气 "。

但是他们不知道,解约这条路,其实溢满了血腥味。

3 月初,有传闻称,迪丽热巴和嘉行传媒结束了 13 年的长约。

在过去几年,迪丽热巴粉丝和嘉行摩擦不断,经纪宣传团队长期被指控失职,后勤保障屡遭吐槽。粉丝们长期抗议嘉行 " 强带新人,消耗热巴 " 等等。

滞留迪拜事件,让粉丝的怨气到达顶峰。网友普遍认为,这是嘉行续约失败的报复。实际上,该航班为热巴自己所选,而续约与否早就确定了。

不过,之所以迪丽热巴被传自立门户,是因为她换了经纪人团队——张小斐前经纪人郝阿三成为了她的新经纪人。但据「文娱春秋」所知,郝阿三其实是入职了嘉行的,所以,即便更换了经纪人,但约还在(或许也是换了合作模式)。

身为艺人,永远比粉丝更知道自身的真实处境。

即便是约满不续,也远远不是简单的分行李,利益的牵扯盘根错节。更何况是长达 13 年的合作,打断骨头连着筋,独立运营不仅很多事要重头再来,可能还有许多潜藏的风险。

当然艺人也不傻,续约必然已经保障了充分的自主权和利益,甚至可能是代理式合作。对于双方,这无疑算得上是双赢。

或许,会有许多人感到惋惜。毕竟对于头部艺人,能无伤离开第一个经纪公司的机会,很可能一生只有一次。

大出血解约的赵露思,可能就深知这一点。

2025 年 8 月,赵露思以一条空白文案的微博,拉开了手撕银河酷娱戏码的大幕,紧跟着晒重度抑郁重度焦虑的评测报告,直言 " 不用你们封杀,我不干了 ",随后多次直播,硬怼公司在她生病期间虐待、私自划账,一副鱼死网破的架势。

然而舆论战看起来惨烈,赵露思却始终没有提起诉讼的意思。

据多个媒体报道,若是按照内娱顶流艺人违约金 " 按年收入数倍计算 " 的行业惯例,加上合约约定和预期损失,赵露思解约的违约金可能高达 4 亿。

若是官司再拖个一两年,恐怕等官司胜诉,圈里都已经没有了赵露思的位置。

2025 年 11 月,舆论战大优、职业前景却十分不妙的赵露思,在生日音乐会上宣布正式与银河酷娱解约,并成立个人工作室 " 熠而叁思 "。这家工作室的大股东,是虎鲸娱乐 100% 控股的大鱼快乐,与银河酷娱前创始人李炜的合资公司。

赵露思和银河酷娱解约的代价,则是虎鲸娱乐通过 " 后续演艺分成抵扣 " 的方式,为赵露思支付了约 5000 万 " 赎身费 ",同时,赵露思还放弃了部分已拍摄作品的版权费。

事实上,没几个顶流像赵露思这样自毁式闹解约。近年来,艺人申诉解约,除非有实质性证据,证明公司有重大违约,否则就是一场大概率会输的血战。

艺人的爆红期就那么几年,没人愿意在这样的血战中消耗自己。

更何况,即便血战还有可能会输。

为什么艺人解约变得这么难?

这还得从三十年前说起。

- 合约本是你想解,想解就能解 -

1997 年,随着王京花成立黑海红日,内地才有了第一个正式的经纪公司。

到 2000 年,华谊签入冯小刚、并购黑海红日,与鑫宝源、荣信达组成京圈三驾马车,娱乐行业进入了蛮荒时代。

此时,国内的电影屏幕不到 2000 块,电视剧年产量 7000 集,一部电视剧的总卖价不过几百万。

资源几乎完全掌握在公司手中。

几乎只有签了这些大佬公司的艺人,才能从中获取资源。

此时,艺人的演艺经纪合同,一般被司法认定为委托合同,有时也被认定为劳动合同。

艺人拥有单方面解约权。

唯一需要解决的是,解约之后的资源问题。

1999 年,范冰冰不满琼瑶公司长期让她演配角,提出解约。琼瑶因此震怒,大骂她 " 就是丫鬟的命 ",并将她告上法庭。

然而震怒归震怒,根据《合同法》第 410 条,艺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委托合同,范冰冰以赔偿 15 万(一说 20 万)换取了自由身。

范冰冰敢跟琼瑶甩脸,自然也离不开当时的大佬、皮卡王影视董事长贾云的支持。贾云声称要几百万捧范冰冰,是当时金锁最大的底气,也确保了琼瑶的影响力不至于干扰自己的发展。

这一案例,后来也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常规做法。

因为这一司法实践,双方都更倾向于坐下来讨价还价,尽快了结。

张雨绮私接《白鹿原》,并在发布会上单方面宣布与星辉解约。哪怕她违约在先,法院也没有支持星辉的 1400 万索赔要求,更没有支持原经纪约继续有效,星辉上诉也没能改判。

总而言之,在 2013 年以前,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无论具体合同怎么签,经纪公司势力有多大,只要艺人想解约,基本都能得到法院支持。

对于艺人而言,在绝大多数情形下,甚至不必担心赔多少钱,法院并不支持天价赔偿。如果公司有核心违约行为,艺人甚至无需赔偿。

《情深深雨濛濛》(2001)中饰演 " 陆梦萍 " 的乐珈彤,因长期无戏可拍,起诉解约,就无需赔偿,因为她长期无戏可拍是事实,属于公司违约。

选秀艺人要例外一些,也无非是赔偿金额的确高不少,陈楚生创下过 950 万的赔偿金记录(实际调解金额要低不少)。

实操中,除了 2009 年熊天平解约案被法院判决继续履约外,没有其它案例。

2012 年,事情发生了变化。

- 合约不是你想解,想解就能解 -

2012 年,窦骁起诉新画面要求解约,遭新画面反诉接私活、私接代言,并举证窦骁私接活动 59 场等违约行为。

窦骁主张经纪合同是委托合同,适用《合同法》410 条,可以单方面解除合约。

这一次,北京中院更改了司法实践惯例,将演艺经纪合同认定为多属性混合合同,在公司不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艺人不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由于窦骁存在根本违约事实,法院判定合约解除,窦骁须赔偿私接活动损失 100 万和毁约损失 200 万。

北京高院二审维持了这一判决。

尽管法院没有支持新画面的高额索赔需求,但是这一判例释放了极其重要的信号:演艺经纪合同,不再被北京法院认定为委托合同,艺人也不再享有任意解除权。

2012 年,因《步步惊心》爆红的林更新,拒绝出演《步步惊心 2》,与唐人的矛盾迅速激化。

2012 年 12 月,林更新按照艺人解约的常规流程,委托律师向唐人发《解除合约函》,以公司未履行经纪艺人、资源分配不公、双方缺乏信任基础等理由,单方面提出解约。

唐人书面回函拒绝解约。

2013 年 2 月,双方对簿公堂。

2013 年中,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经纪合同是委托合同,基于双方信赖,现在双方已丧失信任基础,援引《合同法》第 410 条,合同自林更新发函之日起解除,发函日之后接拍《痞子英雄》不算违约,并驳回唐人的诉讼请求。

2013 年 12 月,上海中院二审判决,明确将演艺经纪合同定性为 " 兼具委托、劳动、行纪、居间特征的混合合同 ",排除了《合同法》410 条,判定林更新的解约行为属于违约,需要赔偿公司损失 195 万元。

这并不是一个很大的数字,也没有影响解约的结果,但是最对整个行业,却有着里程碑的意义。

从北京高院对窦骁案的判决,到上海中院对林更新案的终审,演艺经纪合同从此被司法实践认定为混合合同。

所为混合合同,即司法认为,经纪合同不仅包含演出安排,还含商业运作、包装推广、著作权许可,各部分相互联系、相互依存,构成完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能单方面解除,除非一方根本性违约。

艺人从法律性质上,失去了任意解除的权利,也失去了想走就走的可能。

随着经纪合同法律性质的变化,法院的判决自然也产生了变化,于是有了 2015 年的蒋劲夫案。

- 诉讼解约也会败诉的时代来临 -

2013 年,蒋劲夫出演《轩辕剑天之痕》爆红,随后参演多部剧集和综艺,成为一线小生。2015 年,蒋劲夫与唐人矛盾公开化,于 9 月发微博单方面解约。

双方随后进入诉讼程序。

蒋劲夫认为唐人妨碍其事业发展,并拖欠费用,资源分配不均,同时主张演艺经纪合同是委托合同,自己享有解除权。

2016 年,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蒋劲夫了诉求,判词重点是:演艺经纪合同是混合合同,唐人没有核心违约,艺人不能随意单方面解除,蒋劲夫仍然需要继续履行经纪合同,且须赔偿唐人经济损失 200 万元。

2017 年,二审终审维持原判。

蒋劲夫不得不继续做唐人旗下艺人。在此期间,喜天影视提前悄悄打理他的事务,但由于官司耽误,加上合约在身,诸事不便,蒋劲夫已经失去了最好的发展机会。

2018 年,法院对于金晨诉讼解约的案件,维持了一样的判罚:不予解约。

从窦骁的北京第一案,到林更新的全国示范性二审,到蒋劲夫的解约失败,司法一步步收紧了艺人解约。

根据 2015 – 2020《中国艺人经纪合同纠纷司法裁判大数据报告》,艺人主张解除合约的案件,法院判决继续履约的,占了 20% 以上。

在 2015 年以前,艺人申诉解约失败的案例,几乎为 0,只有熊天平一个孤例。

越来越多的艺人,即便打官司也无法解除合同,只能继续履约,还面临赔偿和公司的雪藏。

界面 . 新闻援引法律界共识报道:" 过去的经纪合约官司通常都会判决解约,但是近几年来不解约的判决越来越多。"

司法为什么会收紧解约?

- 前人砍树,后人遭殃 -

" 若视为委托合同允许单方解除,将鼓励成名艺人恶意解约,破坏行业秩序。" ——法院对林更新案的核心判词,在后来的蒋劲夫案、金晨案反复出现。

这句话已经表明了司法收紧的原因。

单方面解除权,导致一红就解约的现象有普遍化的趋势,对行业发展不利。

2005 年,周笔畅获得超女亚军,从素人一跃成为爆红艺人,4 个月后,周笔畅单方面宣布解约,最后赔了 500 万获得自由身。

从此,爆红就解约成为选秀艺人的常规操作。2009 年,陈楚生被法院判为恶意违约,但最终结果仍然是 650 万换来自由。

相比赔偿,不用给原经纪公司高额分成的诱惑实在太大了。

随着影视行业的发展,这个诱惑也在蔓延。

2008 年开始,商业院线大爆发。到 2012 年,影院超过 3500 家,银幕数达到 13118 块,是 2005 年的 5 倍有余。

2012 年的电影总票房达到 170 亿,是 2005 年的近 9 倍,2008 年的 4 倍多。

电视剧市场,由于视频网站的疯狂竞争,各类新资本的进入,2012 年,电视剧产量达到 18000 集,全球第一,平均单集售价台网加一起 75 万,最高已经达到单集 200 万。

在这种大爆炸式的发展背景下,艺人的片酬堪比坐火箭,头部艺人电影片酬 2000 万、电视剧单集片酬 70 万,都已经不是新鲜事。

爆红前后的片酬差距百倍不止,自然推动了艺人的解约意愿。

根据上海交大的调查数据,2005 年以前,年解约官司小于 5 件。自超女解约潮,每年的解约官司 10 到 15 件,到 2008 年影视爆发年,每年的解约案暴涨到 50-80 件。

这使得司法不得不从行业健康和长远发展的角度,快速大力地收紧艺人解约。

一红就解约,很难单独从某个角度定性是非,比如辛芷蕾单方面与梁婷解约,从双方的角度都各自有话说。梁婷觉得我一分钱不赚就是想把你打造成文艺大咖,辛芷蕾认为我现在真的很需要商业化赚点钱。

但从行业客观角度,艺人可以任意单方面解约,是极大的风险,艺人和经纪公司的互信关系被先天埋了一颗雷。

那些走在前面的艺人,多少对后来某些事情产生了负面影响。

司法一收紧,艺人从 " 想走就走 ",变成 " 输官司、赔大钱、甚至走不了 "。

艺人解约成功率从 2009 以前的 100%,变成了 2015 年以后得 50% 以下。

黄婷婷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一审被判继续履约,二审虽然解约成功,但因为付不起高额赔偿金,成了失信被执行人,工作大幅度停摆数年之久。

解约风险的血腥味,逼迫艺人更审慎地对待自己签下的合约。

在行业摆脱草莽、走向正规的三十年,合约,一步步蜕变成为契约。

艺人亲手为自己星途,戴上了黄金枷锁。

也许下一步,司法会进一步完善,为枷锁送上一把钥匙,用来扫清那些利用灰色地带牟利的经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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