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 03-25
留守儿童隔代探望方式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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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因异地工作生活等原因长期无法行使探望权的,可以请求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代为探望, 法院在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有利于家庭和谐原则,在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情况下予以支持。

【案情介绍】夏某与项某 2019 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婚生子和一婚生女。2024 年 3 月夏某首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此后二人分别出境赴葡萄牙、萨尔瓦多工作。后夏某以夫妻感情未改善为由再次起诉离婚,要求自己抚养婚生子,项某抚养婚生女并每月支付婚生子抚养费。项某不同意离婚,提出若判离,希望其在境外期间可由境内父母代为行使探望权,法院经与双方父母询问沟通,双方父母也均表示同意并希望代为行使探望权。最后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婚生子由夏某抚养,项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1000 元;婚生女由项某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双方每两个月可探望对方抚养的子女一次,境外期间由各自父母代为探望。

本案争议焦点为:隔代探望方式的确认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 1086 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夏某、项某分别在国外工作,客观上无法频繁回国探望子女,婚生女、婚生子亦分别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双方均明确提出,己方在境外期间可由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为行使探望权,且双方祖辈均同意该安排并愿意配合履行探望事宜,应视为双方就探望权的行使方式达成合意。该探望方式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亦有利于维系家庭和谐,故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案的裁判既清晰回应了跨境异地父母无法亲自行使探望权的困境,又严格恪守《民法典》关于探望权行使的立法本意,在各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基础上,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维护家庭和谐作为核心考量,依法确认了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为探望的方式,既保障了父母探望权利的实现,更守护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亲情纽带。(特邀律师:唐稚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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