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获悉,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对倪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做出一审刑事判决,倪某被判处 2 个月拘役,缓刑 3 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25 年 10 月 18 日,被告人倪某在邻水县丰禾镇让水湖某河段使用真饵复钩钓鱼,被渔政工作人员巡查发现并查获,被告人倪某于 2025 年 9 月,将非法捕捞的鲢鱼等渔获物 4 千克出售给他人并获利 50 元。
经认定,倪某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7 尾,其中鲢鱼 1 尾重 1.485 千克,鳙鱼 6 尾重 9.745 千克,合计重 11.23 千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倪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来源:大河报
编辑:古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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