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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发布2026年禁渔期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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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和恢复我省渔业资源,维系水生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 4 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1 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蛙保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21〕2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全省范围实行禁渔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禁渔范围、时间及规定

(一)林蛙

全省境内野生林蛙种群禁渔时间为全年。林蛙人工增殖群体实行专项(特许)渔业捕捞管理,禁渔时间为 6 月 15 日 0 时至 8 月 1 日 24 时。

(二)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1. 嫩江、松花江干流及其所属支流、水库、湖泊、水泡等水域为 77 天,自 5 月 16 日 12 时至 7 月 31 日 12 时。

2. 黑龙江、乌苏里江干流及其所属支流、水库、湖泊、水泡等水域为 55 天,自 6 月 11 日 0 时至 7 月 15 日 24 时,10 月 1 日 0 时至 10 月 20 日 24 时。

3. 绥芬河干流二号桥以下及瑚布图河干流水域为 83 天,自 5 月 10 日 0 时至 6 月 30 日 24 时,10 月 1 日 0 时至 10 月 31 日 24 时。

4. 兴凯湖水域为 55 天,自 6 月 6 日 0 时至 7 月 30 日 24 时。

5. 其他水域为 55 天,自 5 月 16 日 0 时至 7 月 9 日 24 时。

二、禁渔要求

(一)禁渔期禁止除娱乐性垂钓之外所有作业方式。严厉打击禁渔期炸鱼、毒鱼、电鱼、" 绝户网 " 非法捕捞等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

(二)禁渔期渔船、渔具要全部撤出作业场所(滩地),渔船实行集中管理、专人看管,不能集中管理的要采取船机分离、船上岸、网入库等有效管理措施。

(三)禁渔期因教学、科研、增殖放流等特殊需要从事捕捞作业,以及在增养殖水体开展捕捞活动,须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开展。

(四)禁渔期禁止销售野生水产品,禁渔期销售水产品的需提供来源及购买收据等证明材料。野生林蛙全年禁捕。林蛙禁渔期禁止销售增殖林蛙活体,销售冷冻林蛙或全人工养殖林蛙的市场主体要持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开具的合法来源证明。非林蛙禁渔期销售林蛙要提供林蛙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五)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

(六)对于违反禁渔期规定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三、举报电话

省级:0451-84681587

哈尔滨市:12345

齐齐哈尔市:0452-2790722

牡丹江市:0453-6235110

佳木斯市:0454-8420256

大庆市:0459-6396066

鸡西市:0467-2376971

双鸭山市:0469-8856997

伊春市:0458-6113718

七台河市:0464-8665180

鹤岗市:0468-3330013

绥化市:0455-8383050

黑河市:0456-8272915

大兴安岭地区:0457-2133008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记者:毕博

编辑 / 初审:姜学峰

复审:王履臻

终审:徐光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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