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暖花开,本是出境旅游的好时节,但江苏常州的吴女士却因一场计划好的格鲁吉亚之旅陷入了维权困境。
因航空公司取消航班
导致行程被迫改期
吴女士提出解除旅游合同
却被旅行平台告知
需承担地接、住宿费等 " 损失费 "
这笔钱究竟该不该付?
旅行团突生变故:
航班取消 旅行社通知行程延后
吴女士是江苏常州人,今年 2 月底,她与丈夫在某旅行平台常州线下门店报名了前往格鲁吉亚的旅行团。根据行程安排,两人计划于 4 月 23 日出发,5 月 1 日返回,全程 9 天 7 晚,团费总计 2.4 万余元,费用包含往返机票、当地酒店住宿、导游服务、用车交通及景点门票等。由于是出境游,夫妻二人早早向单位请好假,满心期待这次旅行。
吴女士称,根据他们与线下门店签订的合同,该旅行团的承接方为注册地在西安的 " 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4 月 7 日,距离出发仅剩两周左右,吴女士突然收到该平台线下门店工作人员发来的微信通知。对方称,因国航公司原因,原定 4 月 23 日出发的机票被取消,经旅行社与航空公司协商,团队行程不得不推迟至 4 月 25 日出发。
这意味着,原本定好的 9 天 7 晚的行程将直接顺延两天,吴女士当即表示无法接受。她告诉记者:" 我和丈夫的假是提前请好的,工作安排都定好了,如果改到 25 日出发,不仅假期不够,后续工作也会受到很大影响。" 考虑到改期带来的连锁反应,吴女士向工作人员提出终止旅游合同、全额退团。
退团遇高额索赔
机票地接费等多达 2 万余元
吴女士原本以为,航班取消属于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成行,旅行社理应全额退款,但该平台线下门店工作人员的回复让她大吃一惊。
吴女士告诉记者,工作人员起初表示,如果她坚持退团,需要自行承担两人往返机票近 1.8 万元的损失,以及地接社、酒店住宿等已产生的费用共计 4600 元。
" 明明是航空公司的原因导致我走不了,旅行社擅自改了时间,怎么反过来还要我赔钱?" 吴女士对此感到极度不解与气愤。随即,她通过官方渠道向该旅行平台发起了投诉。
平台介入后,事情虽有转机但并未根本解决。吴女士称,门店方面松口称,经过协调,机票损失可以不由吴女士承担,但 4600 元的地接、住宿费必须扣除。
更令吴女士无奈的是,门店工作人员将责任推向了承接方:" 他们说这 4600 元不是他们要收的,是承接方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那边提出来必须要扣的。"
为了挽回损失,身陷 " 三角纠纷 " 的吴女士拨打华商 - 报 24 小时新闻热线 029-88880000,希望能为自己讨个说法。
旅行平台:
对争议费用 正与各方协调处理
记者从吴女士提供的一份 " 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 上看到,旅行社为苏州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其合同变更条款中注明," 出境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出境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此外,在该旅游合同补充条款中有 " 本线路由旅游社委托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旅游接待服务 " 的内容。
接到吴女士的求助后,记者致电合同上注明的承接方——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一名工作人员表示,据她了解,吴女士签订的旅游合同其实是与某旅行平台线下门店签的,并非与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直接签订。根据相关规定,吴女士如果对退团费用有疑问,理应找签订合同的相对方,也就是某旅行平台线下门店进行沟通协商。
对于合同中注明的 " 承接方为陕西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 这一条款,该工作人员解释称:" 即使合同里有这句话,但只要最终的合同上没有我们陕西中国旅行社的公司公章或签字确认,法律上就不能认定我们是承接方,这件事也跟我们没有直接关系。"
记者随后再次联系某旅行官方平台,客服人员查询后确认了吴女士的订单存在,并表示针对费用方面的争议,平台将尽快联系吴女士进行沟通协商。
4 月 13 日,记者回访吴女士获悉,某旅行官方平台已主动联系她,表示正在与各方协调处理中,请她耐心等待处理结果。但截至发稿时,那笔 4600 元的费用究竟由谁承担,仍未有定论。
律师说法
签订合同的相对方 应对行程变更承担首要责任
在这起纠纷中,某旅行平台线下门店要求吴女士承担的 4600 元 " 地接损失 " 是否合理?消费者遇到类似情况该如何维权?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市盈科 ( 西安 )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林安。
林安表示,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此外,《旅游法》第六十九条还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作为与吴女士签订合同的相对方,应对航班取消后的行程变更、费用扣除承担首要责任。其 " 擅自帮改日期 " 的行为涉嫌违反《旅游法》第六十九条关于不得擅自变更行程的规定。且依据《电子商务法》及平台规则,某旅行平台负有协调处理纠纷、监督商家履约的责任。
针对吴女士目前的情况,林安建议其通过某旅行官方渠道(如客服、投诉入口)要求平台介入,重点质疑要求赔偿 4600 元的合理性。此外,向签署合同的企业所在地举报其 " 擅自变更行程 " 及 " 无法证明实际损失却高额扣费 " 的行为,要求行政调解。
若协商无果,可向被告(旅行社)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核心诉求为确认合同解除;判令旅行社返还旅游费用(仅扣除有凭证的实际损失);判令旅行社承担擅自变更行程的违约责任。
在诉讼策略方面,建议吴女士主张举证责任倒置:依据《旅游法》第 67 条,旅行社主张扣除 " 已支付且不可退还 " 的费用,必须提供机票出票记录、航司取消证明、地接社扣款凭证等。
来源 / 华商 - 报大风新闻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