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鲸新闻 4 月 14 日讯(记者 金磊)在《职务犯罪审判指导》第 4 辑中,披露了金融机构理财管理行为与挪用公款行为之界分。南京银行原行长束行农因挪用公款罪获刑,尘封多年的案情细节也随之首次公开。
14 个月高达 210% 收益,涉南京银行前高管
2006 年, 国家开发银行发行 "KY01 证券 ",J 公司系承销商之一,具体负责该证券发行。多方商议后,束某决定由 N 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对接上述证券。2008 年 6 月 ,N 银行以上海信托为信托通道,发行 "JF1 号 " 理财产品。
"JF1 号 " 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人民币 4.25 亿余元,用于投资购买 "KY01 证券 "。该理财产品分为稳健级和进取级,其中稳健级募集人民币 3.65 亿余元,由社会公众以及银行机构认购,收益率预期为年化 9% ; 进取级募集人民币 0.6 亿元, 由束某某、戴某、莫某某、刘某等 70 余人认购,其中束某某出资 750 万元。
2008 年年底,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莫某某经与刘某商议后,向束某某、戴某等人提议提前终止 "JF1 号 " 理财产品,另行设立发行稳健级收益更低、进取级收益更高的理财产品投资 "KY01 证券 ", 并提议可以通过使用 N 银行自有资金等方式提前兑付 "JF1 号 " 理财产品,束某某同意。
2009 年 7 月,经束某某决定,时任 N 银行资金运营中心经理戴某等人经审批或具体经办,违规使用 N 银行备付金人民币 4.8 亿余元,按照稳健级年化 9%、进取级 33.89% 的收益率提前兑付了 "JF1 号 " 理财产品。
次月,束某某、戴某等人将 "KY01 证券 " 的受益权转让给另行设立的信托计划,并用该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归还了 N 银行被挪用款项。另行设立的信托计划募集资金人民币 4.9 亿余元,其中进取级募集人民币 0.6 亿元, 由束某某、戴某、莫某某、刘某等 21 人认购。
2010 年 10 月,"KY01 证券 " 到期兑付,进取级收益共计人民币 1.26 亿余元,收益率为 210%, 其中束某某获利人民币 1575 万余元,刘某获利人民币 1467 万余元。
综合公开信息可以发现,N 银行为南京银行,束某、戴某分别为南京银行原行长束行农、原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戴娟,"JF1 号 " 则是 " 聚富 1 号 " 理财产品。
2019 年 2 月,南京银行官网回应称,该行资产管理业务中心总经理戴娟等三人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履职。不久后 5 月 24 日晚,南京银行公告,该行行长束行农因工作调动原因,辞去行长等职务。
编造虚假理由违规使用银行备付金,最终被判挪用公款罪
在案件中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成为一个争议点。束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束某某实际获利 1575 万元,源于其个人出资 750 万元投资新设立的信托计划所得,系正常市场投资收益,不属于挪用公款违法所得,不应予以没收。
束某某等购买单位发行的理财产品,又以单位自有备付金提前兑付理财产品获取高额收益,这样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
事实上,有迹象表明束某某等人前期即具有通过提前兑付 "JF1 号 " 理财产品谋利的主观目的。
在设立 "JF1 号 " 理财产品前,莫某某、刘某等人基于专业知识预判到 "KY01 证券 " 的发行对象多为与国计民生有关的重点企业、重点行业,信誉良好。二人通过对 "KY01 证券 " 初期发行情况的关注和监测,进一步认为该证券的投资风险低,收益较高。
在 N 银行设立 "JF1 号 " 理财产品时,莫某某、刘某即考虑到, 由于人民银行的屡次加息,当时的稳健级理财产品的利率较高,但随着时间推移,资金会宽松,市场利率会下调,到时候可以对已设立的 "JF1 号 " 理财产品进行终止,通过再次发行新的理财产品或设立新的信托计划,降低稳健级的利率,抬高进取级的利率,从而获取高额收益。
莫某某、刘某将上述意见与束某某等人沟通,束某某等人同意,双方经商议决定,在 "JF1 号 " 理财产品协议书中增加提前终止条款,约定 " 在理财期限内,只有当投资标的信托计划因提前实现 9% 年收益率而提前终止时,本期理财产品才随之提前终止 ", 即理财产品在达到 9% 年收益率的情况下,可以提前终止。
最终,在新的信托计划中,进取级规模仍为 6000 万元,但认购人数大幅缩减至 21 人,核心依旧是束行农、戴娟、莫某、刘某等人。由于稳健级的收益率由原来的 9% 下降至 4%,束行农等人购买进取级理财产品获取了 1.2 亿余元的高额收益。
另一个关键点在于 N 银行并没有使用自有备付金提前兑付 "JF1 号 " 理财产品的理财管理需要。
本案中,N 银行使用自有备付金提前兑付 "JF1 号 " 理财产品,并非基于上述理由,而是由束某某、莫某某等人先行商议决定,后由束某某分管的 N 银行金融市场部提出。提前兑付的原因包括: 一是为了掩饰违规行为 。"JF1 号 " 理财产品的利率较高,如果到期兑付,特别是进取级收益的兑付,会引发大规模关注。为了获取二次进取级收益。根据之前商定的计划,随着时间的推移,根据市场行情,可以进行新的信托计划或理财产品设计。通过对新的理财产品进行结构化设计,降低稳健级理财产品的利率,大幅度抬高进取级理财产品利率,获取远高于首次投资 "JF1 号 " 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
使用 N 银行自有备付金提前兑付的原因是束某某等人无法找到合适大额资金作为 " 过桥 " 资金,即兑付的资金达 4 亿余元, 尚无主体愿意提供 " 过桥 " 资金先行兑付 "JF1 号 " 理财产品,待束某某等人联系发行新的理财产品或信托计划后,归还垫付资金。
更重要的是,束某某等人在 "JF1 号 " 理财产品收益稳定的情况下,编造国家开发银行股份制改革、经济复苏导致企业违约金上升等虚假理由,谎称 "06KY 证券 " 收益急剧下降,夸大金融风险。希望通过编造虚假理由, 以达到使用 N 银行自有备付金提前兑付 "JF1 号 " 理财产品,进而获取二次进取级收益的目的。 N 银行发布的提前兑付通知和风险告知等公告均为虚假内容,系束某某等人编造,这进一步证明提前兑付 "JF1 号 " 理财产品并非金融理财管理需要,而系束某某等人个人决定。
因此,N 银行并未有提前兑付 "JF1 号 " 理财产品的金融管理需要,束某某等人系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及掩饰违规、违法行为,决定提前兑付 "JF1 号 " 理财产品。束行农等人违规使用银行备付金,在约 14 个月内获得高达 210% 的投资收益,其收益与其职务便利及违法行为存在紧密关联。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束某某、刘某共同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在共同犯罪中,束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束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束行农有期徒刑 5 年 6 个月,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对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束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审认定被告人犯挪用公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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