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5小时前
哪些行为是违规减持?监管如何差异化处罚?证监会就处罚规则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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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2015 年以来,证监会持续加大对违规减持行为的打击力度。而随着减持手法不断翻新,旧《证券法》制度供给显得不足,影响了惩治效果的发挥。尤其是《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于 2025 年 3 月 1 日施行后,目前也有必要依据该规则对具体类案的阶次划分标准、裁量情节等问题予以细化规定。

4 月 17 日,证监会就《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规则》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范 " 违规转让证券 " 的认定,明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 " 转让证券 "" 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 "" 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 的内涵、具体情形,以及一致行动人的违法主体认定。二是规范 " 违规转让证券 " 的处罚,针对四种不同类别,差异化设置不同的裁量阶次指标,力求过罚相当。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5 月 17 日。

那么到底哪些行为属于违规减持?监管又是如何差异化设置处罚阶次的?记者也为大家整理了五大看点,帮助市场主体和行业更好地理解相关政策要求。

看点一:与新《证券法》的调整、《裁量基本规则》的发布相适配

2019 年《证券法》对违规转让证券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作了较大修改,尤其是将规制范围从 " 违反法律规定 " 扩张至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将规制类型从 " 违反限制转让期限 " 扩张至 " 违反限制转让期限、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 ",为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提供了充足法律依据。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于 2025 年 3 月 1 日施行后,也有必要依据该规则对具体类案的阶次划分标准、裁量情节等问题予以细化规定。

基于上述考虑,此次证监会总结执法经验,形成了《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看点二:对各种违规转让证券行为进行细化分类,准确定位

根据《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违规转让分为 " 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 "" 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具体的义务性条款散见于《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股东减持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中。

此次《规则》根据证券性质、行为主体、行为特征、危害性大小等,把违规转让证券行为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为"绝对不能减"或称"无权减持"即在禁止转让的期间内转让证券,对应《规则》的第三条、第四条。

其中,第三条对应的是《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条对应的是《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考虑到实践中一、二级市场的巨额差价,此类型又可区分为两小类,即 " 在限制期内转让原始股 " 和 " 其他在期限方面违反限制性规定的转让证券行为 "。

第二类为"相对不能减"或称"有权但违规减持"即虽然已经过了禁止转让的期间,但是在卖出数量、信息披露等方面违反限制性规定进行减持,对应《规则》第五条。这一类的行为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比第一类略低。

第三类为"未按规定暂停交易"(第六条)。行为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按规定暂停交易的,2015 年以来,执法实践中均通过转引到《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 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 ",适用《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进行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此类行为在本质上与通常所说的 " 违规减持 " 有一定区别,主要体现在:1、" 未按规定暂停交易 " 的本质是违反了二级市场的 " 慢走规则 ",通常并没有明显的利用优势 " 倾销 " 股票。2、《股东减持管理办法》《董事高管持股变动规则》等监管文件中并未包含此类情形。基于上述考虑,《规则》第六条对其单独规定,后文对应单独的裁量阶次。

看点三:一致行动人的违法主体认定

《规则》还涉及到一致行动人违规转让证券的案件。

记者注意到,能否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主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一致行动人之间是否构成共同违法。全体一致行动人共同实施违规转让证券行为,构成共同违法的,均应认定为违法主体。一致行动人中部分主体实施违规转让证券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全体一致行动人构成共同违法的,将转让证券且具有过错的主体认定为违法主体。

看点四:差异化设置处罚阶次,力求过罚相当、精准执法

一是对危害性最大的在限制期内转让原始股行为,按照转让金额的   "0 — 30% — 50% — 100%",划分三个裁量阶次。

二是对其他在期限方面违反限制性规定的转让证券行为,按照转让金额的   "0 — 20% — 30% — 100%" 划分三个裁量阶次。

三是对在卖出数量、信息披露等方面违反限制性规定的转让证券行为,按照转让金额的   "0 — 10% — 20% — 100%" 划分三个裁量阶次。

四是对未按规定暂停交易的行为,在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范围内,原则上:适用 " 倍数罚的,按照违法所得的 "0 — 3 倍— 5 倍— 10 倍 " 划分三个处罚阶次;违法所得不足 100 万元适用 " 定额罚 " 的,按照 "100 万元— 300 万元— 500 万元— 1000 万元 " 划分三个裁量阶次。

违规转让证券行为类型与处罚阶次的对应关系

看点五:明确调节量罚轻重时需要考虑的情节

据了解,首先,违规转让比例不足上市公司总股本 2%,或违规转让金额不足 4000 万元的,属于从轻处罚阶次;违规转让比例在上市公司总股本 5% 以上,且违规转让金额在 5 亿元以上的,属于从重处罚阶次;处于两者之间的,属于一般处罚阶次,处以违规转让金额 10% 以上 20% 以下的罚款。

其次,第十三条明确五类从轻处罚情节,第十四条明确六类从重处罚情节,确保量罚精准、透明,过罚相当,避免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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