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思网讯:4 月 20 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组织开展首批商品住房 " 以旧换新 " 工作的通知》,自 2026 年 4 月 20 日起施行。
《通知》指出,实施模式:(一)委托销售。换房人与房地产企业参照市场评估价协商确定挂牌价格,签订委托协议挂牌出售,并选购该房地产企业所开发的新房项目。换房人选定具体新房房源后签订认购协议并缴纳定金,认购协议中设定不少于 90 天的 " 解约保护期 "。在 " 解约保护期 " 内旧房未成功转售的,换房人可与房地产企业解除认购协议,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房地产企业应无条件退还定金。
(二)收购转售。房地产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参照市场评估价与换房人协商确定收购价格,收购后进行二次销售或重新装修后销售。
(三)收购盘活。房地产企业收购换房人的商品住房符合有关政策要求的,可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房,也可通过装修改造用作市场化租赁住房、旅居房、机关单位租赁房等。
支持措施:(一)个人所得税退税。即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对参加 " 以旧换新 " 活动的换房人,出售旧房并在 1 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符合相关个人换购住房退税政策的,对其出售旧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参与 " 以旧换新 " 活动的换房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不超过 20%。
(三)住房公积金 " 带押过户 "。支持旧房购买人办理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 " 带押过户 " 业务,允许使用买方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卖方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优质房源及置换专属优惠。鼓励参与房地产企业提供更多优质项目及房源参与 " 以旧换新 " 活动,并为换房人提供新房购置专属优惠,具体优惠方式以各企业公布的公告为准。
(五)中介优先推介等服务。参与企业直接提供中介服务的,鼓励减免相关费用,并优先推介换房人旧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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