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气温升高,亲水活动增多,不少人会相约前往水库、河流等地游泳戏水,但由于对环境把握不准和对自身条件评估不足,一些人盲目下水游泳导致溺水事故发生。那么,相约出行的同伴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不久前,玉林市两级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给学生和家长上了一堂防溺水法治安全教育课。
私自外出发生意外
2025 年 7 月一个炎热的上午,12 岁的小扬骑电动自行车来到同学小于家,邀其一起玩耍。小于母亲以小于 " 没空 " 为由拒绝他跟同学外出。离开后,小扬通过微信与小于联系,两人商议一起外出卖掉一部旧手机。随后,小于瞒着母亲悄悄离家。
会合后,小扬骑车搭载小于前往邻镇,卖掉了旧手机。时近中午,天气酷热,二人来到一处河道岸边。小扬因故未下水,14 岁的小于则自行脱衣走入河中。小于起初在浅水区玩耍,随后逐渐走向河心。不久,小扬听到呼救声,只见小于在水中一阵挣扎后沉没。小扬在岸边呼喊无果,因害怕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也未向周边求救,便独自骑车离开。
两日后,小于的遗体在河道下游被发现。经公安机关调查,排除刑事案件可能。在警方首次询问时,小扬谎称两人外出游玩不久后分开,他不知道小于去游泳的事。直至民警再次问话,他才说出实情。
双方家庭为此发生责任归属纠纷,经调解未果。此后,小于父母将小扬及其父母诉至陆川县人民法院,要求小扬及其父母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同伴是否承担责
在法庭上,双方观点激烈碰撞。该案还涉及一个关键事实的认定——究竟是谁提议下河玩水?
小于父母认为,是小扬带他去河中玩水的。法院审理后查明,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是小扬提议并带小于下河游玩。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两人是 " 驾车来到河道岸边准备下水玩耍 ",随后小于自行下水。从常理推断,若是小扬极力提议下水,其本人始终在岸上,行为逻辑上存在矛盾。因此,法院认定是小于自行下水。
法院按各方过错裁判
法院指出,依据民法典第 1165 条过错责任原则,小扬在小于母亲明确拒绝后,仍私下主动联系小于并与之一同前往河边,这种 " 结伴共赴险地 " 的行为,在法律上产生了相应的、与其年龄心智相适应的注意和救助义务。
小扬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苛求他下水救人,但当时已满 12 周岁且能驾驶电动自行车,具备向附近人员、路人求助或拨打求助电话的能力。小扬在同伴面临生命危险时选择独自离开,完全放弃力所能及的救助,其行为存在过错。此外,小扬事后向公安机关虚假陈述,虽不直接导致同伴死亡,但反映他对法定义务的漠视态度。因此,法院认定小扬未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其过错与小于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小于自身是否存在过错,法院认为,小于事发时已年满 14 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野外游泳的危险性应具备基本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他明知自己不会游泳,且同伴年仅 12 岁救助能力有限,仍主动进入陌生水域,该行为直接导致溺水事件发生。根据民法典第 1173 条 "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的规定,小于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大幅减轻其他责任方的赔偿份额。
综合全案,法院认为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多因一果,主要原因是小于自身忽视安全的涉险行为,次要原因是小扬未能履行合理的同伴间救助义务,而小于父母作为监护人,亦未能阻止孩子私自外出前往危险水域,监护存在疏漏。综上,应由小于父母自行承担 90% 的责任,小扬承担 10% 的责任,小扬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陆川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小扬父母应向小于父母赔偿 9.6 万余元。
小于父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小扬承担 60% 的责任。玉林市中院审理后作出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的终审判决。
记者:钟小伶
通讯员:覃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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