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29 07:53:19 浙江监管局
章国能:
经查,你担任杭州富毓投资有限公司的合规负责人,存在为他人代持基金份额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7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 年 4 月 21 日
(责任编辑:刘静 HZ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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