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29 07:50:54 浙江监管局
杭州富毓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公司出资人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
二、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实控人与实际不符;
三、通过基金份额代持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四、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如未获取部分投资者的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部分投资者的资产证明不符合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 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十二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严格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7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 年 4 月 15 日
(责任编辑:刘静 HZ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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