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 55分钟前
再婚相伴十余载,男方婚后放弃工作照顾岳父多年,离婚时主张家务补偿,法院判了
index_new5.html
../../../zaker_core/zaker_tpl_static/wap/tpl_font3.html

 

原标题:《女子再婚约定 1 年后给丈夫办理北京户口,男方婚后放弃工作照顾岳父 10 余年,离婚时主张家务补偿,法院:付出较多家庭义务,女方补偿 50 万元》

再婚相伴十余载,放弃工作悉心照料岳父多年,默默扛起家庭重任,感情走向破裂面临离婚,家务劳动与养老照料能否折算经济补偿?

基本案情

李某与徐某于 2012 年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徐某未工作,主要在家照料岳父。2020 年 9 月,李某向徐某出具一份手写字据,约定:" 每个月给徐某 3000 元用作生活开销,1 年后给徐某办理北京户口 。"2023 年 10 月,李某以感情破裂为由首次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2025 年,李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徐某虽同意离婚,但表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照料李某父亲长达十余年,尽到了相应的家庭照料义务,故要求李某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后方才同意办理离婚手续。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本案原被告相识、结婚已十余年,因双方均系再婚没有生育子女,且秉性各异,导致隔阂加剧,原告在被判决不准离婚一年后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且态度坚决,被告当庭亦同意附条件离婚,夫妻关系不再有继续维持的必要,依法应准许双方离婚。

考虑到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在原告家中生活并照顾其年迈父亲的客观事实,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的规定,法院酌定在双方离婚时原告李某给予被告徐某经济补偿 500000 元。

法官说法

离婚经济补偿不再以夫妻分别财产制为前提,只要一方在婚姻中负担较多家务劳动,离婚时就有权请求补偿。本案中,徐某长期照料老人,投入大量时间精力,明显承担了更多家庭义务,符合请求补偿的法定条件。李某出具的字据虽不直接构成具有强制履行效力的合同依据,但能佐证双方曾就经济补偿达成初步合意,可作为重要参考。鉴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十余年,徐某为家庭付出诸多,最终酌定李某支付 50 万元经济补偿,既认可了徐某家务劳动的价值,又兼顾了公平与实际履行可能。

家务劳动并非 " 无价 ",其创造的家庭福祉、节约的社会成本具有重要价值。法律通过经济补偿形式,致力于矫正因家庭分工导致的权利义务失衡,实现离婚时的实质平等。同时,离婚经济补偿保护的对象是 " 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 ",而非特定性别。本案中男方获补偿,清晰表明法律基于事实与贡献进行评价,倡导建立平等、互助、互谅的现代家庭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来源:豫法阳光 编辑:姜雨璐

宙世代

宙世代

ZAKER旗下Web3.0元宇宙平台

一起剪

一起剪

ZAKER旗下免费视频剪辑工具

相关标签

北京 养老
相关文章
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
取消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

12 我来说两句…
打开 ZAKER 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