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中国人寿 ")许昌分公司曝出保险业务员王盈以 " 内部理财 " 名义进行合同诈骗。媒体报道称,诈骗人数众多,涉案金额较大,王盈已被公安机关拘留。
记者了解到,这并非中国人寿首次曝出诈骗案件。此前,中国人寿天津市分公司的保险业务员田国敏虚构高息分红 " 鸿鑫 " 保险理财产品,6 年间骗取 17 名被害人资金 365.68 万元。中国人寿平顶山市郏县支公司经理于恩恒通过开具虚假凭证、支付 2%~3.5% 高息的手段,骗取近 40 名被害人资金 2408.48 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另一起保险业务员诈骗案件中,中国人寿东营分公司被法院认定为 " 违法团体险个做、内部管理混乱且存在漏洞,给魏霞的犯罪行为提供条件,该公司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 ",该公司因此被法院判决对多名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合同上盖的章是真章 "
据大象新闻报道,许昌市民张女士和李女士称,她们在 2020 年经中国人寿保险业务员王盈推销,购买了所谓的 " 内部理财 " 和 " 养老保险 " 产品。直到 2025 年 10 月返利中断、王盈失联后,她们才发现手中的合同竟全是假的。
2025 年 10 月,二人选择了报警。她们从办案民警处获悉,王盈因涉嫌合同诈骗,已被公安机关拘留,诈骗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 民警告诉我们有一二十人被骗,金额有一二百万,我们是报警比较晚的了。" 张女士说。
张女士和李女士拿着王盈给她们的 " 内部理财保险合同 " 赶到中国人寿许昌分公司查询," 工作人员一看合同就说是假的,说王盈根本没把那 24 万多元转给公司。" 但令张女士困惑的是,中国人寿许昌分公司的工作人员承认合同上盖的 " 中国人寿河南省分公司 " 公章却是真的。
对于那两份 " 公章为真,合同为假 " 的文件,中国人寿许昌分公司的工作人员解释称,王盈用其他人名字投保的、数额仅几百元的合同冒充成李女士、张女士的 " 内部理财 " 合同," 所以合同上盖的章是真章,但里面根本没约定分红信息。"
中国人寿许昌分公司上述工作人员透露," 据我们了解,还有三四个受害者 ( 来过保险公司查询 ) 。" 他同时确认,虽然事情已经发生,但 " 王盈目前还没有离职,情况已经上报给公司了,暂时还没有开除。"
" 年利息 16%,保本保息 "

图片来源: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天津监管局
2025 年 7 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人寿天津市分公司时任个人代理人田国敏被处以禁止终身进入保险业的顶格处罚,其主要违法违规行为为 " 欺骗投保人 "。
随着这张罚单的披露,中国人寿天津市分公司一起时间跨度长达 6 年,骗取 17 名被害人 365.68 万元资金的诈骗案浮出水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刑事裁定书显示,田国敏虚构中国人寿三产分红保险理财产品 " 鸿鑫 ",2013 年 12 月 ~2019 年 9 月期间多次在大港油田以售卖该高息分红保险产品的手段骗取 17 名被害人资金 365.68 万元。田国敏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使用、对外借贷及投资理财,同时为被害人开具作废的中国人寿收款收据。
" 田国敏跟我说有一个中国人寿三产的理财产品很好,利息一年为 16%,保本保息,还说她小姑子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处长,我就相信她了。" 本案被害人程某称," 每次给完钱她都给我一张收据,写明险种‘鸿鑫’,并有保险合同号。我说过好几次想看看合同,她以种种理由推脱,说合同都在公司里面。后来我给保险公司的经理打电话询问,对方说中国人寿根本没有三产这个保险,并说田国敏给我们的票是假的,早就作废了。我的实际损失是 50.12 万元。"
2020 年 12 月,田国敏被法院判决为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 20 万元。田国敏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21 年 12 月,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田国敏上诉,维持原判。
支公司 " 一把手 " 诈骗 2408 万元

图片来源: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河南监管局
2023 年 9 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平顶山监管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人寿郏县支公司时任负责人于恩恒被查获 " 保险从业期间实施诈骗犯罪行为 ",受到禁止进入保险业终身的顶格处罚;该公司也因 " 内控管理不到位 " 被警告并罚款 1 万元。
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刑事裁定书披露,2013 年 10 月 ~2015 年 12 月期间,于恩恒在担任中国人寿郏县支公司经理及郏县小额人身保险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隐瞒 " 永泰年金 " 保险项目已停售的事实真相,采用开具虚假凭证、支付 2%~3.5% 的高息手段骗取钱财;还以垫支保费完成任务和为开展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垫资为由,通过支付 2%~3.5% 的高息、出具加盖私刻公章的单据等手段骗取钱财。
截至案发,于恩恒累计骗取近 40 名被害人资金 2408.48 万元。于恩恒将诈骗款项大部分用于个人炒股、归还个人欠款及支付所借款项的利息。案发后,上述被害人的损失均未追回。
裁定书披露,于恩恒因涉嫌犯诈骗罪于 2016 年 7 月被刑事拘留,同年 8 月被逮捕。于恩恒辩称," 上述行为是公司行为而非个人行为。自己为工作垫付保费,因开展业务而大量借款,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犯罪。"
最终,于恩恒被法院判决为犯诈骗罪,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于恩恒将违法所得 2302.18 万元退赔被害人。
" 内部管理混乱且存在漏洞 "
此外,在一起保险业务员诈骗案中,中国人寿被法院判决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判决书披露,2008 年 1 月 ~2009 年 6 月期间,中国人寿东营分公司保险营销员魏霞利用高息回报为诱饵,伪造 " 中国人寿东营分公司个险一部 " 印章及保险单,以给客户办理 " 国寿永泰年金终身保险 " 和 " 国寿永泰年金保险 " 的名义,与客户签订虚假的保险合同,所骗取的资金被魏霞个人挥霍。魏霞伪造保险单所用纸张均为私自从中国人寿东营分公司取得并自行打印,保单用纸印有中国人寿字样及公司标志。
本案共涉及受害人 22 人,诈骗金额合计 149.16 万元。2010 年 5 月,魏霞被法院判决为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 10 万元。
案发后,中国人寿东营分公司被多名受害人诉上法庭,要求赔偿资金损失。但该公司辩称,魏霞收取受害人交纳本金的行为是其利用虚假的保险合同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受害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该公司不承担资金损失赔偿责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中国人寿东营分公司违规开展团体险个做,违反保险法的规定,给魏霞的诈骗行为创造了条件,该公司应对由此造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 中国人寿东营分公司内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为魏霞的诈骗行为提供了便利,这是造成受害人被骗受损的客观原因。"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 中国人寿东营分公司内部曾发生保险营销员王洪俊私刻公章伪造保单骗取保费的行为,但该公司仅收缴了王洪俊私刻的印章,并未进行相应的处罚、排查和防范,并未引以为戒,而魏霞的行为手段和目的恰恰是在王洪俊的唆使下形成的,该公司对此负有责任。"
据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 年 8 月改判中国人寿东营分公司对多名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记者:张嘉怡
财经研究员:于文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