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鲸新闻 5 月 26 日讯,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近日发布公告,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远大路证券营业部、北京政通路证券营业部及马民、刘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告显示,马民、刘江在担任国投证券北京远大路证券营业部(原安信证券北京远大路证券营业部)、北京政通路证券营业部(原安信证券北京政通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在国投证券(原安信证券)参股或控股的公司以外的营利性机构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此外,营业部对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管理机制不完善。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国投证券北京远大路证券营业部、北京政通路证券营业部及马民、刘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告还指出,如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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