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历史文化元素融入服装设计本是美事,但当灵感 " 撞 " 上注册商标,算不算侵权呢?近日,厦门中院审结一起斐乐公司被诉商标侵权案,维持一审判决,认定斐乐不构成侵权。

" 守宝龙 " 引纠纷,谁在状告斐乐?
" 守宝龙 " 是敦煌壁画中的四大瑞兽之一,来自敦煌榆林窟第 25 窟,绘于唐朝。壁画中,左右对称的守宝神龙守护着库藏珍宝,其坐于彩云之上,造型阳刚,寓意着守护和赐福。在敦煌壁画中,飞舞的龙比较常见,而这种静态的坐龙则比较少见。
原告敦煌某会展公司是 " 守宝龙 " 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分别在 2022 年和 2023 年被核准注册在第 25 类服装等商品及第 35 类广告服务上。
原告以斐乐公司在其服装的商品链接和广告宣传中使用 " 守宝龙 " 文字构成商标侵权为由,起诉要求斐乐公司等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
斐乐公司认为," 守宝龙 " 属公共文化资源,显著性极弱,保护范围应受限;其使用系对设计灵感的正当描述," 非遗守宝龙 " 系列系与非遗苏绣传承人合作,灵感源于敦煌壁画与苏绣工艺结合,并提交了合作合同。广告语中也将 FILA 置于前方,旨在宣传设计元素和工艺质感。
法院:描述性使用,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 守宝龙 " 是敦煌坐姿龙的描述性称谓,斐乐举证证明了设计背景,原告未证明商标知名度,不能认定攀附恶意;链接和商品均突出标注 FILA,不会导致公众误认;" 守宝龙 " 未被突出使用,属描述性表达而非商标性使用,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厦门中院二审进一步指出," 守宝龙 " 已被媒体公开报道,属公共资源,其描述性 " 第一含义 " 商标权人无权禁止。斐乐未突出使用该词,且始终将 FILA 置于显著位置,系在 " 第一含义 " 上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维持原判。
这个案件告诉企业:文化元素能用,但别让它抢了品牌的风头。
第一、卖东西时,自家 logo 一定要放最显眼的地方,别让文化元素比你品牌还大;
第二、用了文化元素,留好证据,比如跟谁合作的、灵感从哪来的,万一被告能说清楚;
第三、广告语里把自家品牌名放前面,文化词放后面,别反过来。
企业掌握商标使用规范、依规使用公共资源,不仅可以远离侵权纠纷,更能借力文化塑造品牌价值!
▼ 往期热文推荐 ▼
【温馨提示】文中部分图片来源网络,版权归属原作者,若有不妥,请联系告知修改或删除。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