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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公积金,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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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

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

使用政策的通知

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长住金管规字〔2026〕2 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 " 十五五 " 规划纲要关于 " 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扩大使用范围 " 的部署要求,按照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 " 因城施策、精准施策 " 的工作安排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稳市场、促消费、惠民生方面的支持作用,经研究决定,优化调整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具体如下:

一、阶段性加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力度

(一)优化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执行标准。缴存人新购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或办理 " 商转公 " 贷款时,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二)优化还款能力核定标准。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占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之和的比例上限,由 50% 提高至 60%。

(三)取消贷款额度与账户余额挂钩。单位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不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挂钩。

(四)提高双缴存人家庭贷款额度。购房所在地在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缴存人及配偶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双方均符合贷款条件的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 150 万元。

上述(一)至(四)项政策有效期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二、优化 " 商转公 " 贷款政策

(一)调整 " 商转公 " 贷款申请条件。申请办理 " 商转公 " 贷款业务的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正常还款时限要求由 "12 个月(含)以上 " 调整为 "6 个月(含)以上 ",且近 6 个月还款期间无逾期记录。

(二)调整 " 商转公 " 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限新建商品房贷款)执行 15% 首付款比例的,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按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15%、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 85% 标准执行。

三、调整下辖分支机构贷款首付款比例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电力分中心下辖分理处发放的新建商品房贷款,可按分理处所在地城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首付款比例政策执行,但不得低于 15%。

四、加大对特定群体购房支持力度

新市民、青年人、现役军人及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 10%。

五、扩大 " 带押过户 " 业务范围

经商业银行同意,允许缴存人与 " 商贷 " 住房产权人交易房屋时,通过 " 带押过户 " 方式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

六、支持还款方式变更

借款人可在还款期内申请变更 1 次还款方式(即在 " 等额本息 " 与 " 等额本金 " 还款方式之间变更)。

七、优化提前还款机制

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借款人还款满 6 个月可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提前部分还款以千元为单位,单次最低还款额为 1 万元。提前部分还款后,贷款剩余本金不得低于 1 万元。

八、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城市更新

(一)支持缴存人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用于城镇危旧房屋自主更新、原拆原建,贷款首付、额度、期限以及落实抵押(担保)方式参照新建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二)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自有老旧住房,经住建部门认定进行自主更新原拆原建的,其产权人及配偶可就个人实际出资额申请一次性提取或按偿还贷款本息情形申请提取;缴存地唯一住房在原拆原建期间,产权人及配偶可按租房提取情形申请提取。上述提取情形均不受 " 不同情形申请提取需间隔 12 个月 " 的限制。

九、优化补贴住房物业费支出提取情形

缴存人(或配偶)名下有位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自住住房的,缴存人每间隔 12 个月可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补贴物业费支出,因账户余额不足或未及时办理的不予补提。

取消补贴住房物业费支出提取与其他提取情形时间间隔的限制。

本通知自 2026 年 6 月 5 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 年 6 月 4 日

《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本次政策调整旨在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深度调整及房地产市场新模式构建的发展变化,聚焦缴存人多样化的住房消费需求,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效能。一是落实精准施策。按照 " 因城施策 " 要求,在 " 十五五 " 开局之年阶段性加大支持力度,进一步优化首套房执行标准、调整还款能力核定比例、取消贷款额度与账户余额挂钩,让更多有合理购房需求的家庭能够获得公积金贷款支持,持续激发住房消费活力。二是回应群众关切。按照 " 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 " 要求,全面提升对重点群体和多元场景的保障能力。通过提升双缴存人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优化 " 商转公 " 政策、降低提前还款额度、新增还款方式变更功能、扩大 " 带押过户 " 适用范围,并针对新市民、青年人、军人及高层次人才实施额度上浮,同步支持城市更新中的原拆原建需求,全方位减轻职工家庭购房资金压力,让更多缴存人享受公积金制度的政策红利,真正实现从 " 住有所居 " 向 " 住有优居 " 迈进,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调整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三)《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助力稳定房地产市场的通知》(吉建房〔2026〕2 号)。

三、主要内容和解读

(一)优化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执行标准

政策内容:缴存人新购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或办理 " 商转公 " 贷款时,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政策解读:此项政策调整了首套房政策的执行标准。原有政策规定,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再次申请,仅限该笔贷款所购住房为家庭名下唯一住房时,方可执行首套政策;参考当前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不再严格区分首套与二套利率的市场趋势,新政取消了 " 唯一住房 " 的限制。此举旨在充分满足已结清公积金贷款家庭的合理改善性住房需求,激发置换需求。该项政策有效期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二)优化还款能力核定标准

政策内容: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占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之和的比例上限,由 50% 提高至 60%。

政策解读:通过提高还款能力核定比例,在缴存基数不变的情况下,提高月供在缴存基数中的占比,增加缴存人的实际贷款能力。该项政策有效期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三)取消贷款额度与账户余额挂钩

政策内容:单位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不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挂钩。

政策解读:此前政策规定贷款额度不得超过缴存人及配偶账户余额之和的 30 倍。此次调整后,单位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再受账户余额倍数限制。对于刚参加工作、租房及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使用后,账户余额积累较少的群体,可有效避免因余额不足导致的贷款额度受限,进一步提升政策的灵活性和可得性。此项政策适用于单位缴存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仍按原有政策执行。该项政策有效期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四)提高双缴存人家庭贷款额度

政策内容:购房所在地在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缴存人及配偶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双方均符合贷款条件的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 150 万元。

政策解读:此前阶段性政策规定,购房所在地在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有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 100 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 80 万元。本次调整将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家庭(双缴存人家庭),在上述购房区域范围内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提升至 150 万元,显著增强了家庭购房支付能力。该基础额度可与后续特定群体上浮等政策叠加使用。该项政策有效期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五)调整 " 商转公 " 贷款申请条件

政策内容:申请办理 " 商转公 " 贷款业务的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正常还款时限要求由 "12 个月(含)以上 " 调整为 "6 个月(含)以上 ",且近 6 个月还款期间无逾期记录。

政策解读:缩短商贷还款时限要求,使缴存人能更快地将高利率的商业贷款转换为利率更低的公积金贷款,切实减轻还款压力。

(六)调整 " 商转公 " 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

政策内容: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限新建商品房贷款)执行 15% 首付款比例的,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按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15%、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 85% 标准执行。

政策解读:此前 " 商转公 " 政策首付款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 20%。此次调整后,与原商业贷款已执行 15% 的首付款比例保持一致,确保借款人在 " 商转公 " 过程中无需因首付款比例差异而增加资金筹措压力,实现政策平稳衔接,更好满足借款人实际需求。

(七)调整下辖分支机构贷款首付款比例

政策内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电力分中心下辖分理处发放的新建商品房贷款,可按分理处所在地城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首付款比例政策执行,但不得低于 15%。

政策解读:此前各分理处统一执行不低于 20% 的首付款比例。为满足分理处所在地缴存人享受与当地公积金中心同等的低首付款政策权益,本次调整后各分理处可参照属地政策进行调整,最低首付款比例按不低于 15% 执行。

(八)加大对特定群体购房支持力度

政策内容:新市民、青年人、现役军人及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 10%。

政策解读:此项政策旨在服务长春现代化都市圈人才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对各类人才和重点群体的住房保障。

1. 关于特定群体的界定

①新市民:指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未取得缴存地城市户籍或取得缴存地城市户籍不满 3 年的缴存人(以户口簿信息为准)。

②青年人:指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年龄为 35 周岁及以下的缴存人(以身份证年龄为准)。

③现役军人: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官、军士(士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警官、警士及在军队 / 武警部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他现役人员(以军人身份证件或相关有效证明为准)。

④高层次人才:指经吉林省人社部门评定为 A 类(国内外顶尖人才)、B 类(国家级领军人才)、C 类(省部级领军人才)、D 类(省域拔尖人才)、E 类(青年后备型人才)且在管理期内的各类人才,以及企业通过引才特设岗位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以省级人社部门认定文件或电子证书为准)。

2. 关于额度叠加规则

以现行最高贷款额度计算,上浮后双缴存人家庭最高可贷 165 万元,双人(夫妻双方仅 1 人缴存)最高可贷 110 万元,单人最高可贷 88 万元。

此项上浮政策可与我市既有的 " 新建商品房(限毛坯房)" 及 " 多子女家庭 " 或 " 绿色住宅(好房子)" 贷款额度上浮政策叠加使用。具体示例如下:

(九)扩大 " 带押过户 " 业务范围

政策内容:经商业银行同意,允许缴存人与 " 商贷 " 住房产权人交易房屋时,通过 " 带押过户 " 方式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

政策解读:在原有支持公积金贷款产权人交易时实施 " 带押过户 " 的基础上,将业务范围扩大至买方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卖方尚未结清商业贷款住房的交易情形。即使卖方房屋尚未结清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买方也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进行交易,免去了买卖双方先筹款还贷解押的环节,降低了二手房交易成本与周期。此项业务先期开展时,暂不支持组合贷款 " 带押过户 " 申请公积金贷款。

(十)支持还款方式变更

政策内容:借款人可在还款期内申请变更 1 次还款方式(即在 " 等额本息 " 与 " 等额本金 " 还款方式之间变更)。

政策解读:借款人拟变更还款方式的,可通过线上 " 长春公积金 "APP 或小程序(点击 " 服务 " → " 贷款业务 " → " 还款方式变更 ")进行操作,也可由主借款人携带身份证原件临柜办理。此项业务仅可由主借款人办理,且还款期间仅限变更 1 次。

(十一)优化提前还款机制

政策内容: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借款人还款满 6 个月可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提前部分还款以千元为单位,单次最低还款额为 1 万元,还款后剩余本金不得低于 1 万元。

政策解读:为进一步规范提前还款秩序,防范贷款风险,本次调整对提前还款的时间条件和金额要求进行了优化。一是明确执行时效:新政实施前已放款的公积金贷款,不受此项限制;新政实施后放款的贷款,需还款满 6 个月方可申请提前还款。二是降低还款门槛:为进一步满足借款人需求,单次最低还款额由原来的 3 万元降低至 1 万元,缴存人可根据自身资金状况安排部分还款,减少利息支出。

(十二)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城市更新

政策内容 1:支持缴存人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用于城镇危旧房屋自主更新、原拆原建,贷款首付、额度、期限以及落实抵押(担保)方式参照新建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政策解读:此项政策旨在拓展公积金贷款的使用场景,支持缴存人参与城镇危旧住房自主更新和原拆原建。对于符合条件的改造项目,缴存人因个人出资部分需要资金支持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首付款比例、额度上限、贷款期限及抵押(担保)方式,均参照我市现行新建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为居民自主改善居住条件提供资金筹集渠道(自主更新、原拆原建项目以行业管理部门配套文件及批复为准)。

政策内容 2: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自有老旧住房,经住建部门认定进行自主更新原拆原建的,其产权人及配偶可就个人实际出资额申请一次性提取或按偿还贷款本息情形申请提取;缴存地唯一住房在原拆原建期间,产权人及配偶可按租房提取情形申请提取。上述提取情形均不受 " 不同情形申请提取需间隔 12 个月 " 的限制。

政策解读:

1. 提取业务材料:住建部门出具的项目改造协议等审批材料、个人实际出资凭证;原拆原建偿还贷款本息、租房提取情形的,所需业务材料参照《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住金管规字〔2025〕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2. 提取方式:临柜办理。

(十三)优化补贴住房物业费支出提取情形

政策内容:缴存人(或配偶)名下有位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自住住房的,缴存人每间隔 12 个月可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补贴物业费支出,因账户余额不足或未及时办理的不予补提。取消补贴住房物业费支出提取与其他提取情形时间间隔的限制。

政策解读:取消了住房物业费支出提取与其他提取情形的时间间隔限制。缴存人申请住房物业费支出提取时,与购房、还贷、租房等其他提取情形无需间隔 12 个月;两次住房物业费支出提取须间隔 12 个月。

来源: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编辑:古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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