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5 月 15 日,本院根据杨鑫瑜的申请裁定受理苏州合富辉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担任苏州合富辉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管理人。你单位应在 2026 年 7 月 12 日前,向苏州合富辉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苏州市姑苏区东吴北路 223 号惠康商务大厦 14 楼;收件人:许扬帆 1892130033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或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定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或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定于 2026 年 7 月 20 日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以现场或书面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召开方式、场所由管理人提前三天通知。
公 开 人:苏州合富辉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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