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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替代“劳动合同”照样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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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工作上班,按月领取工资、接受单位管理,本来就是实实在在的劳动关系。可有些企业却动起了 " 小心思 ":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反而借助第三方平台签订合作协议、服务协议,把正常上班包装成平台接单、个人合作,试图规避社保、工伤等用工责任。这类情况到底算不算劳动关系?近日,本市红桥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市民王某入职某餐饮管理公司后,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安排王某在第三方科技平台注册为 " 创客 ",并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劳动报酬由平台代为发放。王某履职期间受伤,双方就工伤事宜协商未果。经劳动仲裁后,王某诉至红桥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认为,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要看清三个关键点。首先,要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具备法定的用工、务工主体资格;其次,要看劳动者是否接受单位日常管理,服从工作安排,从事有报酬的劳动;最后,要看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正常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不能仅凭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或冠以平台服务之名,就简单否定真实存在的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在餐饮管理公司定点出勤,工作由该公司统一安排,薪酬实际来源于该公司,第三方平台仅代为发放工资、办理报税。法院据此认定,王某与餐饮管理公司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餐饮管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依法自主约定权利义务,但相关约定必须合法合理,不能借助平台合作、" 创客 " 注册等形式,规避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

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能只看合同名称和表面约定,而要结合实际用工情况进行实质审查。只要双方具备合法主体资格,劳动者接受单位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按月领取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又属于单位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就应依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记者 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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