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通报 4 起典型案例,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治,警钟长鸣!
案例一:2026 年 5 月 7 日,长春市某饭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动火作业人员刘某某,无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未办理动火审批报备手续、无专人现场监护、未全面排查周边安全风险的条件下,违规开展动火作业。作业过程中产生的高温火花,引燃现场周边可燃物,火势快速蔓延引发火灾。因违规作业造成安全事故,刘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案例二:2026 年 5 月 11 日,德惠市某拆除施工工地,特种作业人员李某某开展气焊切割作业时,迸溅的火星引燃周围泡沫板,过失引发火灾。德惠市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李某某处十日行政拘留。
案例三:2026 年 6 月 3 日,长春市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在对某资源回收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王某在进行热切割作业。经查,王某取得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过期未检,属于无证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长春市经开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法对该企业处 1 万元罚款。
案例四:2026 年 6 月 3 日,长春市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在对某不锈钢装饰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李某在进行焊接作业。经查,李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属于无证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长春市经开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法对该企业处 1 万元罚款。
电气焊动火作业,容不得半点松懈,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动火作业人员要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六条禁令》,严格履行审批报备、安全审查、现场监护、旁站指导等各项制度,刚性落实 " 动焊必用吉焊码 " 的硬性要求,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看护流程,坚决做到不安全不动火,以严管控硬举措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二 ) 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城市晚报
编辑:古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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