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17 08:13:33 浙江监管局
闫楠:
截至 2026 年 5 月 31 日,因司法拍卖,导致你持有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已减少 278 万股,占司法拍卖前所持股份的 41.49%。
上述行为违反了你受让股权时曾作出的 " 在本次增持公司股票后的三年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 承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 号)第十五条第一款所述的违反承诺情形。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5〕5 号)第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 年 6 月 11 日
(责任编辑:刘静 HZ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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