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29 01:55:14 广东监管局
温润(珠海)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安排公司高管代持部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62 号,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是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违反了《私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是未按照陕西温润材料智造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信息,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四是温润(叁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温润叁号)与温润安享科盈(海南)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生关联交易的行为,事前未取得温润叁号投资者一致同意,事后未向温润叁号投资者进行相关披露,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 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以及《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
根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以及《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你公司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6 年 6 月 8 日
(责任编辑:刘静 HZ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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