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01 08:07:32 深圳监管局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黄琼、李世文、屈先富、唐亚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装建设或公司)2017 年至 2019 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质量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了解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
2019 年审计未了解与工程预算成本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也未执行穿行测试和控制测试。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 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 年修订)》第八条的规定。
二、营业成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2017 年审计时,预算成本与实际成本差异的计算公式错误,未考虑项目完工进度,也未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调查成本差异原因及合理性。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2016 年修订)》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3 号——分析程序(2010 年修订)》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三、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对函证保持控制。2017 年审计未关注部分供应商发函地址与工商注册地址不一致的情况,也未核对回函寄件人、回函地址与发函收件人、发函地址是否一致。二是替代测试执行不到位。2018 年审计对部分未回函供应商的替代程序仅检查了期后付款凭证,未检查应付账款本期发生额及相关原始单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2010 年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2016 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四、信用减值损失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2019 年审计未结合个别大客户信用风险变化情况,审慎评估相关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未对坏账准备计提的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2016 年修订)》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1 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2010 年修订)》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五、未对异常线索保持职业怀疑
2018 年审计未对应付账款细节测试中存在的不同月份申购单编号连续、后入库的申购单编号早于先入库的申购单编号等异常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对相关应付账款及采购业务的真实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 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 年修订)》第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2016 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下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黄琼、李世文作为中装建设 2017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屈先富、唐亚波作为中装建设 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中装建设项目相关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审计质量控制,提高执业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 年 6 月 26 日
(责任编辑:刘静 HZ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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