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科技 7 月 2 日消息,据报道,此前,广西玉林容县一小区物业在露天停车场安装两台交流充电桩,面向业主提供有偿充电服务,整套设备采购安装合计投入一万余元。
一日中午,业主谢某驾驶登记在妻子陈某名下的新能源车到此处扫码充电,完成操作后便独自离开。
当晚 9 点左右,充电车辆冒出白烟并迅速起火,物业工作人员使用灭火器未能控制火势,随即拨打 119 报警,消防到场后才将明火扑灭。
火灾造成车辆车尾动力电池、充电线路严重烧毁,一旁的充电桩整体损毁,配套线缆也出现灼烧痕迹。
当地消防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确认起火点为车辆动力电池,起火直接原因是电池过充。

车主夫妇不服结论申请复核,上级消防部门核查后维持原有认定。
事后物业就充电桩损毁、停运损失向车主索赔 24229 元,双方协商无果后诉至容县人民法院。
庭审中,谢某、陈某主张物业充电桩运营资质不全、设备存在安全缺陷,起火后未能自动断电才引发电池过充,相关损失应由物业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查明,充电桩具备合格证明,消防鉴定已锁定起火根源为车辆电池过充,车主无法举证证明充电桩存在故障,因此驳回其抗辩理由。
谢某明知车辆常规充电仅需 7 至 8 小时,却放任车辆无人看管充电长达 11 小时,存在明显使用过错;车辆登记人陈某未尽车辆安全管理义务,二人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结合设备购置成本、使用损耗、烧毁程度,核定充电桩直接财产损失 5000 元。
参照充电桩日常营收、设备更换周期,酌定 30 天停运收益损失 1100 元,两项共计 6100 元。
法院最终判决谢某、陈某共同赔付物业 6100 元,驳回物业其余索赔诉求,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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