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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德斯与永煤矿业互诉:前者讨要工程款等约5600万元,后者向万德斯等三主体索赔7.5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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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环保领域知名上市公司万德斯(SH688178,股价 31.00 元,市值 26.35 亿元)与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永煤矿业 ")之间爆发了诉讼。

今年 7 月初,万德斯公告称,因马泰壕煤矿矿井水深度处理及综合利用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公司已将永煤矿业告上法庭,追讨工程款及保证金等约 5585.34 万元。

7 月 14 日,万德斯披露公告称收到法院传票,永煤矿业以项目发生坍塌事故为由,将万德斯及其他方诉至法庭,提出了高达约 7.56 亿元的索赔要求。

万德斯诉永煤矿业,讨要工程款等

据万德斯此前公告,其向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法院已立案受理,暂未开庭审理。在这起诉讼中,万德斯作为原告,将永煤矿业推上被告席。

万德斯称,2024 年 4 月,万德斯作为联合体牵头人,与联合体成员中冶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单位)共同与永煤矿业签订了《马泰壕煤矿矿井水深度处理及综合利用工程总承包合同》(简称《主合同》)。该项目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款为 2.35 亿元。

万德斯表示,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进行了施工,涉案工程不仅经过了四方联合验收并签字盖章确认了《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且已于 2026 年 2 月 9 日将全部车间钥匙移交给永煤矿业,完成了项目交付。

然而,在项目交付后,双方在款项结算上产生了分歧。

万德斯的核心诉求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逾 4114 万元的工程款拖欠;约 421 万元的变更增项费用;1050 万元的保证金返还。

万德斯指出,根据《主合同》专用条款,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发包人应拨付工程款至合同总价的 90%,即 2.115 亿元。但截至起诉之日,永煤矿业仅支付了约 1.60 亿元,未付金额约为 5119.41 万元(不含 10% 质量保证金)。在扣除万德斯施工期间通过工程借款及农民工工资代付形式向永煤矿业借款的约 1005.24 万元后,万德斯主张永煤矿业尚欠工程款约 4114 万元。

除合同内工程款外,万德斯还主张永煤矿业应支付因其要求而产生的合同外三项变更增项费用合计约 421 万元。

同时,万德斯称,在履约过程中,万德斯依约支付了履约保证金 500 万元现金、开具了 500 万元履约保函,并支付了 50 万元安全保证金,合计 1050 万元。万德斯方面强调,根据合同约定,保证金应于 "EPC 工程 168h 性能验收合格 " 后返还,现各车间 168h 性能测试均已完成,返还条件已成就,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永煤矿业返还上述保证金及资金占用利息。

永煤矿业也起诉,向三被告索赔 7.56 亿元

7 月 14 日,万德斯公告称,永煤矿业就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不仅将万德斯列为被告二,还将中煤科工集团杭州研究院有限公司(简称 " 中煤杭州院 ")及江苏福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 " 江苏福曼 ")分别列为被告一和被告三,提出了共计约 7.56 亿元的赔偿请求。

根据永煤矿业在诉状中列举的理由,其认为被告联合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导致了事故发生。

永煤矿业引述《事故调查报告》指出,设计单位中煤杭州院未能完成最基本的设计工作,违法违约将钢柱结构设计分包给无资质的游苏翔服务部,且未对设计方案仔细审核,未能发现高强度螺栓数据的计算错误。

对于万德斯,永煤矿业则指控其作为安全责任主体,未尽到安全监督和管理职责,未能基本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构成根本违约。

基于上述指控,永煤矿业提出了索赔明细:2.21 亿元的事故及税款等损失和 5.22 亿元的停工停产损失。

永煤矿业请求判令三名被告共同赔偿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约 2.21 亿元。其中包括现场拆除清运、抢险救治、增加的水处理费用等,更包含了一笔特殊的款项——因事故影响,永煤矿业在 2024 年绿色矿山建设评审公示中被取消相应资格,导致其需额外补缴税款,仅 2025 年一个年度便已实际补缴约 2 亿元。

永煤矿业提出,事故发生前厂区处于正常运营状态,每日可产出并销售煤炭约 2.62 万吨,日均利润 337.81 元 / 吨。事故发生后,政府部门责令其停止作业,自 2023 年 10 月 19 日至 12 月 29 日期间处于停工停产状态,永煤矿业据此测算影响利润约 5.22 亿元,并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

除了两项巨额索赔,永煤矿业还要求万德斯支付项目经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违约金 67.8 万元、逾期竣工违约金 1175 万元,并主张有权不予退还万德斯支付的 50 万元安全保证金。

面对永煤矿业的索赔账单,万德斯在公告中进行了回应。

关于 2 亿元的补税损失,万德斯的代理律师团队认为,依法纳税是法定义务,免税机会的丧失不能认定为 " 损失 ",且金额缺乏充分证据支撑。

而对于 5.22 亿元的停产损失,万德斯律师团队称永煤矿业 " 偷换概念 ",把 " 废水处理车间在建项目停工损失 " 替换为 " 煤矿停产损失 ",转移了损失事故主体、远远扩大了事故损失的主体范围。

律师分析称,永煤矿业所称的煤矿停产未开采和销售矿产并非真实损失,仅属于延期开采和延期销售。原告单方面以其全矿厂纯毛利峰值推算停产损失,未扣除矿井停产期间未实际开采的煤炭储量价值、未消耗的变动生产成本等,属于虚增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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