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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女子被判刑后为躲避处罚4年3次“卡点”怀孕生子,最新消息:已被收监,正在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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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女子孙某,被判刑后 4 年 3 次怀孕生子,始终未被收监。7 月 17 日,记者从同案犯家属处了解到,已收到法院通知,孙某目前已被收监。

据此前报道,出生于 1987 年的孙某曾是当地一家公司财务经理。2021 年 9 月 3 日,孙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主动投案,同年 10 月 1 日被取保候审;2023 年 2 月 24 日,孙某因犯虚开发票罪、犯职务侵占罪,被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2024 年 5 月 28 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同案人朱某也因虚开发票罪、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8 年。

朱某被收监后,朱某的家属却发现孙某被立案后一直因怀孕未被收监。龚女士向法院反映该情况后,上游新闻记者通过多渠道核实到,在被立案前,孙某已育有一子。2021 年 9 月案发时,孙某因怀孕被取保候审,2021 年 12 月 6 日孙某生产,哺乳期到 2022 年 12 月 5 日结束。因当时案件仍在审理期间,司法机关并未对孙某变更强制措施;2023 年 1 月,司法机关发现孙某再次怀孕,2023 年 2 月 24 日一审宣判,2023 年 10 月 5 日孙某再次生产,哺乳期至 2024 年 10 月 4 日;距离其哺乳期结束还剩一周左右时的 2024 年 9 月 27 日,孙某第三次以查出怀孕为由,申请监外执行。2025 年 5 月 27 日,孙某生下被立案后的第三个孩子,出生证明上父亲空白,随母姓。

" 孙某于 2021 年 5 月离婚,处于离异状态下,却连续在即将收监时‘卡点’怀孕,4 年生产 3 次。有理由怀疑她是在通过怀孕恶意逃避收监。" 龚女士提出质疑。

接到龚女士反映的情况后,镇江市、润州区两级法院对龚女士表示,对于孙某持续怀孕的情况会密切关注,依法处理。

7 月 17 日,记者从龚女士处获悉,今年 6 月接到法院通知,已经将孙某送往看守所走收监程序。7 月初,再次确认后得知孙某已被收监。

同时,记者从官方渠道核实到,孙某目前正在服刑。

莫让关怀沦为

逃避刑罚的 " 护身符 "

" 法律的人道主义关怀决不容滥用!对孕妇和哺乳期妇女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彰显着对生命的尊重与人文关怀,但绝不是违法者逃避刑罚的‘挡箭牌’。" 检察官指出,法律既有守护生命的温度,更有捍卫正义的力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65 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女性罪犯,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此条规定本是秉持着人性化司法的善意初衷,对女性罪犯的特殊情况予以考量,在刑罚执行、监管措施等方面给予的适当的宽宥与关怀,但任何企图钻法律空子、挑战司法权威的行径,都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

现实中,已被判处刑罚的女性罪犯以怀孕或哺乳婴儿为幌子逃避刑罚并非孤例。这种行径不但践踏了法律红线,让法律对女性罪犯的人文关怀沦为少数人逃避刑罚的 " 护身符 ",也挑战了法律权威,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不论是从实至名归体现法律对女性罪犯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还是着眼于改造女性罪犯能全面体现公平正义,都必须对利用怀孕或哺乳婴儿逃避刑罚的不法行为 " 零容忍 "。上述案件的成功办理,不仅揭露了少数人钻法律空子的侥幸心理,也彰显了检察机关 "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 的履职决心,为维护司法权威提供了鲜活样本。

检察官普法

提起 " 孕妇 " 与 " 犯罪 ",大家在不少影视作品中可看到,某女子 " 因怀孕免于死刑 " 的情节。怀孕的女罪犯不适用死刑,这种说法对吗?检察官解释:

(1)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

(2)我国刑法对死刑适用的对象有严格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 18 周岁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所谓 "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被羁押时已是怀孕的妇女。对于怀孕的妇女,无论是在羁押期间还是在受审期间,都不应当为了要判处死刑而给她进行人工流产;已经人工流产的,仍应当视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

(4)但是,如果行为人在怀孕期间实施了犯罪行为,一时并未被人发觉,待胎儿出生或者流产之后,才受到羁押审判的,不应当属于 "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如果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可以对其适用死刑,也包括可以适用死缓。

来源:大象新闻综合上游新闻、山西晚报

编辑:古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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