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消费权益,近日,哈市市场监管局发布 " 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行为的合规提示 ",提醒各广告经营者、保健食品经营主体,保健食品广告内容部分词语禁止使用。提示如下:
一、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的基本要求
1. 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2. 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应当以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
3. 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志、适宜和不适宜人群及 " 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 字样,内容、字体、颜色清晰可见,易于辨认,视频广告应当持续显示。
二、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的禁止性规定
1. 不得含有 " 安全 "" 无毒副作用 "" 毒副作用小 ",明示或暗示 " 成分天然 " 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
2. 不得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3. 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4. 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5. 不得含有 " 热销、抢购、试用 "" 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 " 等诱导性内容," 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 " 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 " 等保证性内容;
6. 不得声称或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等内容,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不能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
7. 不得使用 " 国家级 "" 最高级 "" 最佳 " 等用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等进行广告宣传。

三、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1.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
2.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3. 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保健食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各市场主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广告常态化监测与日常监管,从严查处保健食品领域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全力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广大消费者如发现违法违规广告行为,及时拨打 12315 投诉举报。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记者:李佳琪
编辑 / 初审:刘奕萱
复审:王履臻
终审:徐光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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