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思网讯:7 月 20 日,江苏宿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公告,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宿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及杨鑫艳、许昌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2026 ) 69 号 ) 。
因公司发行的 "23 宿城 01"、"23 宿城 02" 部分募集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宿城国资及时任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总经理杨鑫艳和财务负责人许昌喜收到警示函措施。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措施决定》中所指出的问题,认真总结公司在募集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进行专项学习及整改。截至目前,公司已将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的募集资金全部收回至监管账户,后续将严格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和募集说明书约定用途合法合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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