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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6周岁不得使用!北京出台“共享电动自行车”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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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时代周报

日前,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印发了新修订的《北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 试行 ) 》,正式将共享电动自行车纳入监管体系。新规明确:共享电动自行车的集中充电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充电场所应配备 24 小时监控设施,并定期对电池进行抽检。车辆应依法申领、悬挂专用号牌,配备乘员头盔。同时,经营者不得向未满 16 周岁人员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

本次修订《管理办法》在保持原有管理框架连续性的基础上,将电动自行车的特殊管理要求有机嵌入车辆条件、备案要求、充电场所、电池运输及充换电作业、电池检测回收、专用号牌等各环节,相应增设专门条款。

此外,经营者还应当在充电场所配备 24 小时监控设施以及完善的消防设施和警报装置,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定期对配套的锂离子电池进行安全性抽样检测和健康评估,建立废旧蓄电池回收体系,回收利用经营期间产生的废旧蓄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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