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鲸新闻 7 月 22 日讯,近日,江苏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剑指江苏宿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决定书显示,江苏宿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 "23 宿城 01""23 宿城 02" 部分募集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
以上行为违反了《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 国务院令第 588 号 ) 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222 号 ) 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时任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总经理杨鑫艳和财务负责人许昌喜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江苏证监局对江苏宿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及杨鑫艳、许昌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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