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2 07:25:44 深圳监管局
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丁芃、郑列列:
经查,2016 年至 2017 年期间,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星源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相关主体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在 2016 年至 2022 年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相关情况。
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第一条第二款、《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 号)第一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丁芃和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郑列列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第四条第二款、《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 号)第四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丁芃、郑列列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你们应高度重视,对上述问题进行认真自查和切实整改。公司应采取积极措施清收被占用的资金 , 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筹措偿还占用资金。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增强法治意识、规范意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 年 7 月 7 日
(责任编辑:刘静 HZ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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