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7-29 08:51:55 浙江监管局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振荣、屠宁: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 2026 年 1 月 15 日起,未对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事项履行规定的审议程序,直至 2026 年 4 月 27 日才召开董事会会议补充审议并对外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第十一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郭振荣、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屠宁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郭振荣、屠宁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 年 7 月 28 日
(责任编辑:刘静 HZ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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