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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人商标维权案一审胜诉,获判惩罚性赔偿逾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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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猫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猫人 ")诉某生产商及三家销售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方构成商标侵权,判令生产商赔偿猫人公司经济损失 1705 万余元,三家销售商在 852 万余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该案系猫人品牌维权史上判赔金额最高的案件。

超授权生产、无防伪标、合同到期后持续侵权

判决书显示,猫人与该生产商于 2024 年签订授权协议,约定生产商须申领防伪标及品牌吊牌,合同明确 " 未贴防伪标产品视为假冒侵权 "。2024 年度,该生产商仅申领 18 万余组防伪吊牌,实际生产销售数量却远超于此,且吊牌均未粘贴防伪标。2025 年双方未续约,该生产商仍在持续生产销售猫人品牌产品。法院认定,上述行为属恶意规避品牌管控,构成恶意侵权。

法院:防伪标是商标权管控的核心延伸

法院明确指出:" 防伪标是商标来源识别、品质保证、正品溯源的核心标识,属于商标专用权在生产端的实质组成部分。" 猫人将贴附防伪标识作为授权必要条件," 并非单纯的合同义务,而是商标许可使用的法定管控延伸 "。未贴防伪标的产品,即便使用了猫人商标,亦未获得完整合法授权,无法被识别为正品。法院认定,此类行为本质属于脱离商标权人管控的侵权行为。

惩罚性赔偿适用:恶意明显、情节严重

法院查明,该生产商侵权产品数量超 100 万件,成交金额上亿元,申领防伪标仅 18 万余组,绝大部分产品属侵权产品,属大规模、持续性侵权。综合考虑侵权规模、恶意程度等因素,法院按侵权获利 852 万余元的二倍确定赔偿数额,判令生产商赔偿 1705 万余元。三家销售商因未尽审慎查验义务,在 852 万余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行业警示

本案明确四项合规边界:防伪标是商标权的法律延伸,法院依据合同约定认定未贴标即假冒;授权到期即终止,续约前不得生产;销售商对正品标准负有独立审查义务,不能以 " 一件代发 " 为由免责;惩罚性赔偿已实质落地,恶意侵权成本远高于守法成本。

猫人表示,将继续依法维护品牌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正品权益。目前,本案尚在二审审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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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 湖北省 知识产权 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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