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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让渡投资决策权、从业人员无资格及未履行适当性义务,浙江证监局对浙江浦来德私募基金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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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6 08:40:08 浙江监管局

浙江浦来德私募基金有限公司 :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情形 :

一、让渡部分基金产品投资决策权;

二、从事基金业务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三、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以及《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7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 年 7 月 30 日

(责任编辑:刘静 HZ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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