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06 08:37:22 浙江监管局
张耀坤:
我局在对浙江臻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业务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部分基金未按照基金合同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赎回业务;部分基金未按照基金合同建立关联交易相关机制,未向投资者进行关联交易、重大事项相关信息披露;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比例不符合要求;内控制度不健全、风险预警机制未有效发挥作用,管理的产品多次因异常交易被交易所书面警示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7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 年 7 月 28 日
(责任编辑:刘静 HZ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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