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湾财社记者注意到,深圳龙华区应急管理局日前发布《龙华观湖环观南路 70 号 "5 · 10" 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显示,2026 年 5 月 10 日 8 时 37 分许,观湖街道环观南路 70 号极兔速递深圳转运中心 4 号仓库发生一起一般车辆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目前直接经济损失约 70 万元。
经调查认定,龙华观湖环观南路 70 号 "5 · 10" 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货车司机误将油门当刹车操作导致车辆加速,货运承包人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仓库经营单位未在人车混行区域张贴安全警示标志、未配备栅栏或隔离桩等设备实现人车分流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据了解,该起事故涉及仓库经营单位为深圳极兔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深圳极兔公司 ");仓库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为深圳和记内陆集装箱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深圳和记仓储公司 ");涉事车辆所属单位为深圳市思远鸿运纯电动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深圳思远鸿运公司 ")。

调查报告显示,极兔速递有限公司授权各网点以极兔速递名义经营快递业务,由各网点自行安排车辆从转运中心运送快递到网点并完成派送。极兔速递有限公司设立深圳极兔公司管理和服务深圳辖区内各网点。
2022 年 4 月,深圳极兔公司通过三方协议受让环观南路 70 号和记仓储园区相关库区及独立区域承租权,将其用作快件存储、分拣中心,租赁期限至 2026 年 6 月。业务合作方面,深圳极兔公司 2026 年 5 月与人力服务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对方派驻人员提供快递相关服务;2026 年 4 月,陈某通承接深圳罗湖、福田部分极兔网点的快件运输业务,同期向深圳思远鸿运公司租赁 7 台货运车辆,包含本次事故涉事货车,并雇佣 7 名司机负责转运中心至各网点的快件运输作业,肇事司机韦某宝系其雇用人员。
2026 年 5 月 10 日上午 8 时 37 分许,韦某宝驾驶涉事货车到达环观南路 70 号极兔速递深圳转运中心,自西南门外坡道右转驶入 4 号仓库时,突然发现现场工人庄某峰在车辆右边一米多处行走,误将油门当刹车操作导致车辆加速向前,车头右前侧撞倒庄某峰,右前轮碾压庄某峰后继续前行撞击停放在事发位置东北侧的湘 NTY597 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室侧门后停下。
本次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 34 岁,为深圳市顺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至深圳极兔公司的分拣工,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其死亡原因为 " 创伤性休克死亡 "。目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 70 万元。

经调查报告分析,本次事故存在直接与间接多重成因。直接原因包括驾驶人不安全操作,肇事司机韦某宝发现作业人员后操作失误,误将油门当刹车致使车辆加速肇事;同时现场存在物的不安全状态,涉事转运中心仓库西南门人车交汇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未安装隔离设施实现人车分流。
间接原因则为相关人员及企业安全管理缺位,其中运输业务承接人陈某通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对从业司机开展安全培训;深圳极兔公司在极兔速递深圳转运中心 4 号仓库西南门人车交汇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配备栅栏或隔离桩等设备实现人车分流。
针对本次事故相关责任主体,调查报告明确了处理处置建议。肇事司机韦某宝违规操作引发事故,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陈某通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规,未尽安全管理、员工培训义务,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同时存在无营业执照违规经营的行为,分别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局依法查处;深圳极兔公司作业场地安全设施配置不达标,违反邮政业安全规范及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调查报告显示,市邮政管理局分别于 2026 年 1 月 26 日、4 月 17 日对深圳极兔公司等重点快递企业开展专项约谈 2 次,通过约谈警示压紧压实企业寄递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逐项补齐安全管理短板。2025 年,对深圳极兔品牌立案查处 64 宗,罚款 38900 元,责令停业整顿案件 6 宗。其中,对深圳极兔公司立案查处 4 宗,罚款 6800 元。2026 年以来,对深圳极兔品牌立案查处 26 宗,罚款 10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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