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花》编剧署名权风波,来到了第 N 季 ……
8 月 9 日,古二贴出了一页剧本(声称系其原创),抛开纷扰,回到最初的诉求——争《繁花》编剧署名权。
既然有剧本内容,那么我们可以通过文本,来和剧集内容做比对。

这页剧本出现在原剧第 8 集 28 分钟之后,阿宝回忆与汪小姐初次见面的情形,并让汪小姐介绍认识外贸公司金花的过程。
从剧集的情节看,基本符合这一页的走向,只是剧集多了两人一块贴邮票的细节。但从阿宝找汪小姐、被拒、到见到金花经理的整个过程,故事脉络高度一致。
仅几分钟的戏份里,就有多达 8 处台词基本一致的地方,甚至是部分完全一致。








这里并非只有一句偶然相同的对白,而是连续出现了 "27 号是外事—纺织姐妹 / 金花—五百万美元香港订单—询问实际金额 " 等一整组人物关系、信息顺序和场景推进。成片虽然把 " 四姐妹 " 改成 " 五姐妹 "、把 " 厨房爷 " 改成 " 爷叔 "、把 " 美金 " 改成 " 美元 ",但整体结构和对白次序仍然高度接近。
这种连续对应,通常比单独一句相同更有证明价值。
要知道,这还只是古二贴出来的其中一页,其他内容呢?有多少相似?
更何况,在之前,古二就声称他从一开始就创作了汪小姐这个人物线,只是后来被秦编剧加入了感情戏,导致人物后期出现一定程度的割裂。
但,也有一个前提,古二贴出的这一页剧本是其本人原创。
假设这一页剧本是其本人所创作,走到法庭的话,比较可能出现的结果是:确认古二是该段剧本的作者;认定该段内容未经适当署名而被使用;根据贡献程度,判断应否增加 " 编剧 "" 联合编剧 "" 分集编剧 " 或其他能够反映实际贡献的署名。
如果还能证明他创作了更多场次、人物设定、故事线或提供了整集的关键结构,那么取得正式编剧署名的基础会明显增强。
反过来,如果只有这一页,且该场戏在整集中占比和作用都很小,获得整集或全剧编剧署名的难度会比较大,但这一页本身的作者身份和署名权并不会因此自动消失。也就是说,第八集里,应该给古二署名。
因为,在《著作权法》里有明确规定,编剧享有署名权。司法实践的核心标准是,只要影视剧实际采用了你的创作成果,你就应当获得署名,判断依据是看你的成果是否构成 " 独创性表达 " 并被使用。
在古二的剧本里," 不管撒人介绍的,到了 27 号就是外事。外事无小事,事事要汇报 " 等台词,是典型的 " 独创性表达 "。而 " 纺织四姊妹 / 四朵金花 "、" 外立面像邮票侧面 "、" 经理性格有棱有角 " 等描述,构成了具体的情节和人物设定。
当然," 实际金额多少 "" 没这么简单吧 " 等短句单独看比较日常,保护强度有限;但人物称谓、场景设置、订单金额、对白组合和叙事次序放在一起,就可能形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这一情形,与《隐秘的角落》的编剧署名权案高度相似。在该起案件中,两位编剧王雨铭、杨涵完成部分剧本后退出,剧集播出时未为其署名。法院最终判决,只要剧集使用了其工作成果,就必须为其署名。
这确立了明确的规则:署名权的有无,不取决于是否全程参与,也不取决于合同如何约定,而取决于你的创作成果是否被最终采用。
还是要说明,我们持续关注这个事件,其实不是想否定剧集本身,也不想否定王家卫导演,而是希望行业尊重劳动成果,特别是成名导演,应该保护人才,而非肆意践踏无名创作者的尊严。
据悉,《繁花》剧方起诉古二名誉权官司在 8 月 21 日开庭,现在古二再次爆料,显然想在判决之前争取舆论空间。不过名誉权无论谁胜谁负,至少编剧署名权这事儿,仍然值得追问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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