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1 07:44:55 浙江监管局
李志豪 :
我局对浙江安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开展严重偏离市场公允价格的债券交易、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62 号,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时任该私募基金产品的基金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条例》第三条第四款、《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7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类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 年 7 月 31 日
(责任编辑:刘静 HZ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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