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中院 3小时前
男子与女友同居期间参与对方公司业务,分手后起诉索要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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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男子与女友同居期间参与对方公司业务,分手后起诉索要报酬,女方称系 " 无偿感情投资 ";法院:女方公司支付 3.8 万余元》

男子陈某(化姓)在与前女友林某(化姓)共同生活期间,参与林某经营的公司业务,为公司提供劳务。分手后,陈某认为对方应该支付劳务报酬;林某则认为,陈某的帮工行为是为维系双方感情的情感投资,不应再主张报酬。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主张劳务报酬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判决被告都安某公司向陈某支付劳务报酬共计 38500 元。

近日,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2021 年 3 月起,陈某与被告都安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共同居住生活。同居期间,陈某持续参与公司经营工作。2023 年 3 月,双方分手,陈某提出结算工资。两人达成协议:林某按每月 6000 元的标准,结清陈某两年内的劳务报酬。

2023 年 4 月,双方和好并恢复同居,陈某继续在公司提供劳务,直至 2024 年 2 月分手。分手后,陈某提出按此前约定的每月 6000 元标准,核算 2023 年 4 月至 2024 年 2 月期间的劳务报酬。但双方协商未果,陈某诉至法院。

陈某认为,自己常年在林某的公司提供劳务,应当按照之前约定的每月 6000 元支付劳务费。林某则认为,陈某的帮工行为是为维系双方感情主动帮忙,属于情感投资,不应再主张报酬。公司员工的工资标准为 3500 元,陈某虽参与公司业务,但工作时长和效率无法与其他员工相提并论,且同居期间日常开支由林某承担,应当扣除相应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 2023 年 3 月的调解协议已对该时间节点前的财产纠纷处理完毕。2023 年 4 月至 2024 年 2 月期间,陈某持续为林某的公司提供劳务,事实清楚。林某主张陈某的帮工属于 " 无偿感情投资 ",但未能举证证明陈某明确表示放弃劳务报酬。因此,陈某主张劳务报酬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法院还认为,之前的协议是双方为化解情感纠纷作出的让步且有明确针对的时间,不能直接作为之后的报酬标准。陈某虽负责公司业务,但未举证证明其劳务成果超过普通员工,故可参照普通员工工资标准计算报酬。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都安某公司向原告陈某支付劳务报酬共计 38500 元。

法官表示:同居期间,一方为另一方公司提供劳务,如果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其劳动价值应得到尊重和补偿。同居或恋爱关系,并不自然排除劳务报酬请求权,不能因为双方存在亲密关系,就直接认定付出属于无偿。如果同居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最好提前明确工作内容、报酬标准和支付方式,并通过书面协议或聊天记录等形式固定证据。这既是对付出的尊重,也是对权益的保障。

来源|河池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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