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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2021年退货事项未及时处理致营收利润虚增、2024年应收账款折价未处理致营收虚增,湖南证监局对南新制药及责任人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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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4 02:56:02 湖南监管局

湖南南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杨文逊、胡新保、张世喜、李亮:

经查,2021 年你公司未及时对退货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导致虚增 2021 年营业收入 525.63 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 0.77%;虚增 2021 年利润总额 157.32 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绝对值 0.71%;虚减 2022 年利润总额 157.32 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绝对值 2.13%。2024 年你公司未及时对应收账款折价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导致虚增 2024 年营业收入 1,156.33 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 4.39%。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杨文逊、时任董事长胡新保、时任总经理张世喜、时任财务总监李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杨文逊、胡新保、张世喜和李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合规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相关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6 年 8 月 13 日

(责任编辑:刘静 HZ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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