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14 08:51:17 深圳监管局
薛枫:
经查,你作为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 以上股东,于 2025 年 8 月 6 日持股比例变动至 1% 的整数倍时,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 号,下同)第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9 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监会公告〔2025〕1 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证券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 年 8 月 11 日
(责任编辑:刘静 HZ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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