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法治日报 6小时前
少年冒用他人证件租车,同伴偷开导致被撞人十级伤残!法院判了
index_new5.html
../../../zaker_core/zaker_tpl_static/wap/tpl_font3.html

 

近年来,部分租车经营商家放松审核要求,默许无证人员冒用证件租车,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分摊?日前,广西贵港市两级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4 年 6 月,尚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韦某,借用他人驾驶证,在当地一家租车行办理车辆租赁手续,租了一辆小型轿车。之后,同样没有驾照的刘某,未征得韦某同意,私自将车辆开走。行至一处路口时,刘某未减速通行,和左转骑行电动车的曾女士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曾女士身受重伤,两台车辆均受损。

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曾女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该认定结果经复核后予以维持。曾女士住院治疗 40 余天,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后,曾女士将实际驾驶人刘某、车辆承租人韦某、租车行以及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主张各项损失共计 10 万余元,并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

庭审阶段,各方各执一词、互相推诿。租车行称已经履行证件核对义务;保险公司提出无证驾驶属于保险免责情形;韦某表示车辆属于被他人私自开走;刘某也辩称开车并未告知韦某。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该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同等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院予以采信。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确认曾女士与刘某的损害赔偿责任比例为 4:6,即曾女士自行负担 40% 的责任,刘某承担 60% 的赔偿责任。

结合事故成因,在机动车一方内部,实际驾车人刘某承担 75% 责任;韦某曾默许刘某无证驾车,承担 15% 责任;租车行没有尽到审慎核验义务,承担 10% 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需要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受害人予以赔付,赔付完成之后可向侵权人追偿,商业三者险部分不予理赔。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曾女士 9.8 万余元,并向刘某返还垫付款 1.5 万余元;租车行、韦某、刘某按过错比例分别赔偿曾女士 832.77 元、1249.16 元、6245.8 元;驳回曾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之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宙世代

宙世代

ZAKER旗下Web3.0元宇宙平台

一起剪

一起剪

ZAKER旗下免费视频剪辑工具

相关标签

事故 交通事故 电动车 交通安全
相关文章
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
取消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

12 我来说两句…
打开 ZAKER 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