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8-31 08:05:25 深圳监管局
深圳市映仁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公司、冯海涛:
经查,深圳市映仁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映仁私募或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在管理私募基金过程中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宣传推介、未对部分私募基金投资标的开展尽职调查,说明公司未尽谨慎勤勉义务;二是通过诱导行为对测试人员进行干扰,影响投资者风险测评结果。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冯海涛全面负责公司募资、投资、人事、财务、信息披露等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主导实施了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的违规行为。
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2 号,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 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 我局决定对深圳市映仁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公司及冯海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 年 8 月 24 日
(责任编辑:刘静 HZ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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