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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上海医保新规今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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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医保资金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现金负担。日前,上海市医保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使用范围的通知》,明确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发生的 " 分类自负 " 费用,可直接使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抵充,不足部分可由家庭共济资金支付。

所谓的分类自负是指医保报销范围内,需要个人先行负担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的部分费用。个人自负费用是指医保报销范围内,除分类自负外,应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部分。

举例来说,某 " 乙类药品 " 为 100 元,个人先行自负 10%(100 元 *10%=10 元),这 10 元就属于分类自负费用;再比如,某十一批国家集采药品,集采中选价格(医保支付标准)为 5 元,非中选 " 价高药 " 价格为 30 元。如参保人选择 " 价高药 ",5 元范围内按医保规定报销,超出的 25 元差额,也属于分类自负费用。

此次扩大支付范围后,参保人员(含家庭共济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分类自负费用,优先使用本人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进行抵充;若本人历年账户结余不足,差额部分可使用绑定的家庭共济资金支付,无需全部自掏现金。

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进行抵充的支付顺序具体为:先抵充个人自负部分,包括门急诊自负段、住院起付线以及门诊共付段医保报销后个人自负的费用;抵充后如历年账户仍有结余的,再抵充分类自负费用。

举例来说,某 " 乙类药品 " 为 100 元,个人先行自负 10%(100 元 *10%=10 元,就是分类自负费用);再按照在职职工在三级医院门诊共负段报销规则(个人自负 30%、医保报销 70%),(100 元 -10 元)*30%=27 元,27 元就是个人自负费用;剩下 63 元由医保报销。如果某参保人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含家庭共济资金)只有 30 元,那么先用于抵充个人自负的 27 元,再抵充分类自负 10 元中的 3 元,还需要现金支付 7 元。

职工医保参保人本人历年账户资金可直接支付分类自负费用;账户不足时,可使用绑定家庭共济资金。居民医保参保人虽无个人账户,但可通过组建家庭共济网,使用家庭共济资金支付相关费用。参加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人员,使用家庭共济资金支付参照执行。

参保职工可通过 " 随申办 "App" 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 " 专区组建共济网,并选择 " 共济支付 " 方式,便于家庭成员使用共济资金。

上海市医保局表示,新政将有效盘活个人账户沉淀资金,进一步降低群众就医自付压力,未来将持续优化医保便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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